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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押合同必须为书面吗
质押财产为债务担保的,出质和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时,要以书面的形式签订,不能用其他形式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二、质押担保的范围是什么
质押担保的范围,是指出质人所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主债权,是指主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生的附随债权。
利息,是指在实现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违约金,是指主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
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
例如,对质物进行必要维护所需费用,动物作为动产出质时,对动物进行饲养所支出的饲料费等。
实现质权的费用,是指实现质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
例如,质物估价的费用、质物拍卖的费用等。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质押财产为债务担保的,出质人和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时,要以书面的形式签订,不能以其他形式签订。
如果质押动产的,动产交付时质权就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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