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是否负刑事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要怎样走流程

最新修订 |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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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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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意外伤害是否负刑事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要怎样走流程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意外伤害是否负刑事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要怎样走流程

一、意外伤害是否负刑事责任

意外伤害要不要负刑事责任,要依据造成的伤害情况和造成的原因而定,例如过失造成他人伤害,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重伤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人身损害赔偿要怎样走流程

1、伤情鉴定首先报案,警察会做笔录,作为以后诉讼证据,并由公安局负责为你做伤情鉴定。

伤情鉴定是判断罪与非罪的依据,伤情鉴定的结果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如果侵害行为造成的结果是轻伤以上(包括轻伤)即构成犯罪,肇事者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受害人应该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而公安局不予立案,那么受害人可以自己提起刑事自诉,并附带民事赔偿

如果当事人对于鉴定结果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2、伤残鉴定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等病情稳定,可以申请伤残鉴定,一般是在出院后半年左右。

伤残鉴定是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据,是计算伤残补偿金的标准,结果分为十级,1—10级伤残,逐级减弱。

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3、索赔内容就人身损害赔偿的内容而言,包括医疗费、伤残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还有精神损失费

如果死亡的,另加丧葬费,死亡补偿金替换伤残补偿金。

4、索赔标准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法》的规定,意外伤害是否负刑事责任,要依据造成的伤害情况和造成的原因而定,例如过失造成他人伤害,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重伤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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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条款含义不明确,在立案收费工作中就某些案件应适用何种标准交纳诉讼费用常存在分歧。特别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案件受理费适用什么标准交纳是按“财产案件”标准还是按照“非财产案件”中“人格权”“涉及损害赔偿”的标准交纳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有助于我们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正确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属人格权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生命健康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第一项也是最重要的一项人身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规定在属于人格权纠纷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之中,包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中的“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不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即生命健康权纠纷案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这里采用列举的方式,对哪些人格权案件按此标准缴纳费用进行了说明,但没有涉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是否属于本条规定的“其他人格权的案件”笔者认为,绝无可能。如前所述,生命健康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第一项也是最重要的一项人身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至第一百零五条依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按照立法惯例,重要的权利是要首先规定并予以重点保护的。如果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案件需按侵害姓名权等人格权案件的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那立法者一定会首先将其列举出来并放置在首位,不可能将这项最重要的权利混在“其他人格权”之中。那么本条规定的“其他人格权的案件”应包括哪些案件笔者认为,它应包括隐私权纠纷案件、人身自由权纠纷案件等。
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按财产案件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包含在人格权案件之中,它与其他人格权纠纷案件最大的区别是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当生命健康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会给受害者造成直接的财产损失如丧葬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等。所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按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是符合立法本意的。
女方擅自流产,男方可以主张损害损害赔偿吗?
[律师回复]
一、女性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男方不得强迫女方生育。男、女双方均享有生育权,但由于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女方承担和完成,女方所承担的生育风险和心理压力要大于男方,因此应给予女方更大的生育选择权。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该条即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权利,不受丈夫的意志左右。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即便女方擅自流产,男方也不能以此为由向女方主张损害赔偿。
二、双方协议约定一定时期内生育,女方擅自流产的,男方是否可以主张赔偿既然我们已经知道男方不能强迫女方生育,那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生育计划,女方在受孕后私自流产,男方是否可以要求女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呢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生育权是一种人身权,人身权的内容不能通过合同的方式加以限制,双方所作的约定也就当然无效,男方也就不能以此要求女方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赔偿。
三、女方坚持不生育,男方能否以此为由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除规定,丈夫不能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为由请求损害赔偿外,还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准予离婚。但需要提醒大家注意是,并非只要双方产生生育纠纷,一方离婚,就会判离。判决离婚首要考量的还是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只有提供生育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才会判决离婚。
人身损害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近两年,全国各地连续发生了多起幼儿园老师对儿童的故意伤害行为,引起了人们的广泛热议和年轻父母们的担忧,在罪名认定中,关于幼儿身上的伤害是老师故意行为还是儿童无意摔伤成为关键性事实,导致幼儿人身损害的赔偿主体是幼儿园还是老师也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那么,人身损害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内容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构成要件是指具备哪些条件才构成对人身的侵害并承担责任。在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完全是围绕责任构成的要素进行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一般由四个要件构成:
1、行为,包括作为和。它是指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行为。但是,有些情况,有些赔偿案件不能把违法行为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必备要件。比如,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损伤,虽然致害人达到国家的排污标准,但是,因如果造成公民人身损伤的,排污单位不能以其排放量达到标准而行为不违法予以免责。又如,幼儿园老师带幼儿外出,发生幼儿人身损伤,虽然,老师的行为不违法,但她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
2、损害事实。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必备的要件,指因人身侵权行为而致受害人利益损失的客观事实。任何人只有在因他人的行为受到实际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上的补救。而行为人也只有在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无损害即无赔偿。
3、因果关系。责任自负原则要求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没有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没有行为人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分清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不能将过错和原因混为一谈,一起事实,首先要看有无行为和损害,在看行为和损害有无因果关系,后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不能把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认定为原因。
4、主观过错。指主观上的故意和未充分尽注意义务的过失,包括故意和过失。综上所述,关于人身损害构成要件的问题,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个是犯罪人是否同时有违反法律规定和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两种性质的行为,受害人是否有人身受到损害的事实情况,犯罪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是否为犯罪人的主观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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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具体标准如下: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 他特殊情况的除外。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托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
2、误工费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 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 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3、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5、交通费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标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 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6、住宿费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侯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7、营养费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8、残疾赔偿金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残疾者的误工费与残疾赔偿金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金。
9、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10、丧葬费
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死者家属违反有关殡葬的规定,大办丧事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1
1、死亡赔偿金
因侵权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二十年。死者满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赔偿五年。
1
2、生活费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抚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裁决前丧失了生活来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予支持。受害人至人民裁决前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承担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费;如还有其他抚养人,侵害人应承担受害人承担的相应份额。被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1
3、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肉体痛苦或身体伤残、死亡的同时,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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