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抵押担保费怎样计算,财产保全的程序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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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财产保全抵押担保费怎样计算,财产保全的程序相关的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抵押担保费怎样计算,财产保全的程序

一、财产保全抵押担保费怎样计算

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后,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财产保全担保的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

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

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

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二、财产保全的程序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

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

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5、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后,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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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人民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一、对抵押物进行保全的法律、法理依据
审判实践中,人民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债务人除已设定抵押担保的财产外,已无其它财产可供保全,即使在诉讼中债务人已向
第三人履行了义务,抵押担保解除,也难以保证债权人从这部分财产中得到清偿。针对这种现象,为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最好的办法是“查封”这部分财产。如果抵押担保解除,债权人就得以依据人民的生效判决,实现权利。所以,规定对债务人已对第三人设定抵押担保的抵押物进行保全确有必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对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这里的财产是当事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对债务直接管领的财产的保全,实质上是对其财产所有权的保全。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债务人的财产,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后不得处分这部分财产,也是对其所有权的限制。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是人民对债务人的抵押物进行保全的法律依据。
对债务人的抵押物采取财产保全的法理依据是民法物权中的抵押权制度。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当然具有物权的一般属性。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与第三人设定抵押关系,并不丧失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物可以仍然由债务人继续占有、使用和收益,不影响其使用价值,而将其交换价值供担保之用。抵押权在经济上优于其他担保物权,在经济领域中被普遍认同,进而成为最广泛适用的担保方式,债务人不丧失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既为债权人在民事诉讼中申请对债务人的抵押物进行保全,也为人民依债权人申请对债务入的抵押物进行保全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对债务抵押物进行保全的程序和范围
债权人提出申请。债权人向人民申请对债务人的抵押物采取财产保全,原则上应采用书面形式。人民对债权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责令债权人提供担保,债权人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驳回申请。申请书应写明:债权人、债务入的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因,抵押权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保金的抵押物的种类和价额,被保全的抵押物的具体处所。
人民的审查。人民对债权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书面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条件的,驳回申请,通知债权人并说明不予保全的理由。如果经审查,认为债权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人民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制作财产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裁定书除送达债权人、债务人外,还应通知抵押权人。通知应告知抵押权人在裁定书的效力期间不得以此抵押物受偿,否则要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的法律后果。
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产生如下效力,并立即予以执行。

一,从人民通知抵押权人已对抵押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日起,抵押权人不得擅自对抵押物进行折价受偿。否则,人民应认定此行为无效,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其妨害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

二,人民的财产保全裁定中确定的被保全的抵押物,如果基车辆、船舶、房屋等财产,人民还应向产权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产权登记部门在保全裁定书的效力期间不得办理被保全财产的产权转移过户手续。否则以妨害民事诉讼论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保全裁定书的效力期间,债务人不得处分被保全的抵押物。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需要抵押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需要抵押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抵押财物只是担保的一种形式。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扩展资料: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人民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诉讼前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前有权申请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购销合同,需方按约定给付供方150万元的预付款,事后发现供方有欺诈行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货款有被转移的可能,如不及时采取强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将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由于从债权人到受理需要一段时间,法律就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请求及时保全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驳回申请人在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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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财产诉讼保全是否有效 抵押财产诉讼保全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人民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一、对抵押物进行保全的法律、法理依据 审判实践中,人民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债务人除已设定抵押担保的财产外,已无其它财产可供保全,即使在诉讼中债务人已向 第三人履行了义务,抵押担保解除,也难以保证债权人从这部分财产中得到清偿。针对这种现象,为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最好的办法是“查封”这部分财产。如果抵押担保解除,债权人就得以依据人民的生效判决,实现权利。所以,规定对债务人已对第三人设定抵押担保的抵押物进行保全确有必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对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这里的财产是当事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对债务直接管领的财产的保全,实质上是对其财产所有权的保全。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债务人的财产,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后不得处分这部分财产,也是对其所有权的限制。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是人民对债务人的抵押物进行保全的法律依据。 对债务人的抵押物采取财产保全的法理依据是民法物权中的抵押权制度。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当然具有物权的一般属性。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与第三人设定抵押关系,并不丧失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物可以仍然由债务人继续占有、使用和收益,不影响其使用价值,而将其交换价值供担保之用。抵押权在经济上优于其他担保物权,在经济领域中被普遍认同,进而成为最广泛适用的担保方式,债务人不丧失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既为债权人在民事诉讼中申请对债务人的抵押物进行保全,也为人民依债权人申请对债务入的抵押物进行保全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对债务抵押物进行保全的程序和范围 债权人提出申请。债权人向人民申请对债务人的抵押物采取财产保全,原则上应采用书面形式。人民对债权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责令债权人提供担保,债权人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驳回申请。申请书应写明:债权人、债务入的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因,抵押权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保金的抵押物的种类和价额,被保全的抵押物的具体处所。 人民的审查。人民对债权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书面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条件的,驳回申请,通知债权人并说明不予保全的理由。如果经审查,认为债权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人民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制作财产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裁定书除送达债权人、债务人外,还应通知抵押权人。通知应告知抵押权人在裁定书的效力期间不得以此抵押物受偿,否则要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的法律后果。 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产生如下效力,并立即予以执行。 第一,从人民通知抵押权人已对抵押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日起,抵押权人不得擅自对抵押物进行折价受偿。否则,人民应认定此行为无效,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其妨害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 第二,人民的财产保全裁定中确定的被保全的抵押物,如果基车辆、船舶、房屋等财产,人民还应向产权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产权登记部门在保全裁定书的效力期间不得办理被保全财产的产权转移过户手续。否则以妨害民事诉讼论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在保全裁定书的效力期间,债务人不得处分被保全的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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