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营如何认定为债权债务

最新修订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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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合作经营如何认定为债权债务,退伙了还要承担对合伙债务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合作经营如何认定为债权债务

一、合作经营如何认定为债权债务

合伙债务,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组织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一般是指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承担债务的主体是合伙组织,而履行债务的担保和承担债务的财产范围是合伙的共有财产和每个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1、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1)世界各国法律从维护交易秩序、债权人合法权益,保障合伙经营的自身发展出发,都无不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

(2)我国法律规定,合伙债务由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型联营的债务由联营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

(3)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对合伙人是否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存在不同的立法例,主要体现为分担主义与连带主义区别。我国立法基本采取的是连带主义,即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退伙了还要承担对合伙债务吗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4条明确规定: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责任的承担是随着合伙企业债务的产生而产生、消灭而消灭的。

法律这样规定,是因为:

1、合伙人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债务,体现着退伙人的意志和利益,退伙人在退伙前已对该债务为自己设定了义务,退伙人承担责任,同样符合其意志;

2、合伙人对其退伙前的合伙企业享有权益的同时,也就必然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这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在合伙关系中的体现。

需要强调的是这种债务只限于退伙前产生的,对于退伙后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退伙不再承担责任。

另外,这里的连带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对合伙企业的某一个合伙人,或某几个合伙人,乃至全部合伙人同时或先后提出履行全部或部分给付义务的请求,每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合伙债务。

根据上述内容我们知道,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合伙人则要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如果合伙人拒绝承担合伙债务,债权人可起诉到法院,以实现债权。

在起诉的过程中,作为债权人,您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资料,否则将很有可能追不回债务。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组织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就是属于合法债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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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营怎样认定为债权债务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合作经营怎样认定为债权债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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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中“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中“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共同债务的内容: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3)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4)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5)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6)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8)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9)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对于共同债务问题的处理,应该依照夫妻的离婚方式,根据离婚方式的不同,对共同债务的处理也就相应不同。
(1)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
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中就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但是双方在协议时,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担。这些对债权人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
(2)向提起离婚的方式
应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责任进行判决。在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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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证营业执照怎么认证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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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商局办理以下程序:⑴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加盖公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⑵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定),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或者董事会决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加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⑷是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公司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是参股公司的,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的证明。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名称变更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新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⑺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执照新规:三证合一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开始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即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为一证,提高市场准入效率。“一照一码”则是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通过“一口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结果互认”,实现由一个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五证合一在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2016年10月1日起,全国开始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即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合为一证。巩固和扩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为企业开办和成长提供便利化服务,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活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就业增加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该怎样认证营业执照该怎样认证营业执照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该怎样认证营业执照该怎样认证营业执照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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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营如何认定为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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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如何认定,夫妻债务如何认定,夫妻债务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夫妻个人债务怎么样认定 夫妻个人债务一般是指男女一方在婚前所欠的债务,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的为满足个人欲望而挥霍享受所负的债务。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对于夫妻单独所负的债务,应由本人以个人财产清偿,如果负债一方确无实力偿还的,也可以说服他方代为偿还,但必须以自愿为原则,不得强制一方为他方清偿债务。但是,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确实用于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属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不知道约定,仍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才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对于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债权债务关系认定是如何认定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因债权债务纠纷至时,应提供与债务案件有关的证据为:
(1)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贷合同等,或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证人证明,或者其他证据线索。
(2)担保书原件,或者负连带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他们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及价款数额等到情况的证明。
(4)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违反民事合同行为,以及债务人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5)、要求追回的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的证据等。如果允许债权人任意对与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次债务人提讼,使次债务人随意遭受讼累,对次债务人是非常不公平的。因此,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必须提供确切证据证明下列事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债权确实存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且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不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对代位诉讼权进行限制的依据是次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得到同等的保护,如果只偏重于对债权人的保护,难免会现对代位诉权的滥用,对与债权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次债务人是不公平的。持反对意见的人则认为既然同为诉权,就应平等对待,就一般诉权来说也存在滥用的问题,对滥用诉权的制裁已刻不容缓,不应以诉权滥用来限制当事人的诉权,否则将使代位诉权流于形式,这在一般诉权已有前车之鉴。
二、写借条要注意什么问题写借条还需要注意以下五点:
1、最好附带在借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借款人签名的时候,出借人必须亲眼看其签名,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借条。
3、借条的书写人必须是借款人,而不是出借人,否则借款人会以内容非其原文抗辩。
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避免出现“甲向乙借钱”这样模糊不清的语言,因为,很容易分不清谁是出借人,谁的、款人。
5、名称要写为借条,而不是欠条,一字之差,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借条有效期为20年,欠条为2年。
个人合伙债权债务如何认定,个人合伙债务债务的认定
[律师回复]
一、如何认定个人合伙认定是否构成个人合伙时,应注意掌握以下条件:

1)个人合伙的主体只能是公民(自然人)。

2)个人合伙一般应基于合伙合同产生。合伙人之间应就合伙的成立合伙的有关事项、合伙人退伙、合秋组织的解散、债务的承担等,依法订立协议。

3)合伙人一般应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享盈利、共担风险。如何认定合伙人的主体资格:
1、按照合伙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参与合伙盈余分配,共担风险的,虽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也可以认定为合伙人;
2、按照协议提供技术性劳动,参与合伙组织的盈余分配,并共担风险的,虽不提供资金、实物,也可以定为合伙人;
3、仅向合伙组织提供某种财物的使用权(例如房屋或生产工具),并以此取得固定收入,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不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风险责任的,是租赁关系的出租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4、向合伙组织或者合伙人提供资金、并以此收取固定利息,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不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风险责任的,是借贷关系的出借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5、虽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但不参加合伙组织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的风险责任,只获取固定报酬的,是雇佣关系的受雇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二、个人合伙的债务怎么清偿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属于补充性责任,即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方由合伙人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每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全体、部分或个别合伙人清偿,被请求清偿的合伙人即须清偿全部的合伙债务,不得以自己承担的份额为由拒绝。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债务的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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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非法经营行为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许可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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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非法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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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运营是需要合法合规的,有些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干非法运营的事,非法营运是没有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那么,非法营运如何认定呢?非法营运如何认定?具体分析如下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释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一、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所谓道路运输,是指在道路上通过交通运载工具运送旅客或者货物的活动。道路运输活动根据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可以区分为经营性道路运输和非经营性道路运输。经营性道路运输,也就是道路运输经营,主要指为社会提供服务、发生费用结算或者获取报酬的道路运输。经营性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各种方式结算除运费单独结算这种方式处,还包括运费、装卸费与货价并计,运费、装卸费与工程造价并计,运费与劳务费、承包费并计等结算方式。非经营性道路运输,是指为本人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或者不收取报酬的道路运输。 二、客运: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三、货运: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营运性质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形式要件上。按照1986年《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营运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运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由此可见,只要是能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就具备了营运性质了。至于是否按照行政规定办理了“营运证书”或者从业资格证的,是行政管辖的范围,不涉及到对“营运”性质的认定。反应到该案,虽然该车辆并未直接从事公路运输行为,但是该车在“出租”时就已发生了费用结算,只是此时租车人与驾驶人重合了。 其次,在实质要件上。“营运”顾名思义,是指以谋取经济利益为主的从事相应的运输活动。在该案中,汽车租赁公司将车辆出租给张 三,并收取了租金,明显是具有经营性质的。 最后,在时间程度上。如果只是亲朋之间的偶然租借车辆行为,并收取一定的车辆使用费,则不宜定性为“营运”性质。因为出借人在主观上没有营利的意识,而且租车人与出借人在租车过程中存在“人情往来”的人为因素。而在该案中,汽车租赁公司其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进行长期出租车辆而营利,且不论该租车人与公司是否存在情理关系。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 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动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
非法营运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运营是需要合法合规的,有些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干非法运营的事,非法营运是没有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那么,非法营运如何认定呢?非法营运如何认定?具体分析如下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释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一、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所谓道路运输,是指在道路上通过交通运载工具运送旅客或者货物的活动。道路运输活动根据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可以区分为经营性道路运输和非经营性道路运输。经营性道路运输,也就是道路运输经营,主要指为社会提供服务、发生费用结算或者获取报酬的道路运输。经营性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各种方式结算除运费单独结算这种方式处,还包括运费、装卸费与货价并计,运费、装卸费与工程造价并计,运费与劳务费、承包费并计等结算方式。非经营性道路运输,是指为本人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或者不收取报酬的道路运输。 二、客运: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三、货运: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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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活动的判定基准主要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涉及专营专卖或限制买卖的商品、无证经营、非法经营金融业务及扰乱市场秩序等。判定需全面考量经营行为合法性、产品服务类别、许可证有效性及市场秩序扰乱程度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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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1、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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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营运性质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形式要件上。按照1986年《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营运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运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由此可见,只要是能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就具备了营运性质了。至于是否按照行政规定办理了“营运证书”或者从业资格证的,是行政管辖的范围,不涉及到对“营运”性质的认定。反应到该案,虽然该车辆并未直接从事公路运输行为,但是该车在“出租”时就已发生了费用结算,只是此时租车人与驾驶人重合了。 其次,在实质要件上。“营运”顾名思义,是指以谋取经济利益为主的从事相应的运输活动。在该案中,汽车租赁公司将车辆出租给张 三,并收取了租金,明显是具有经营性质的。 最后,在时间程度上。如果只是亲朋之间的偶然租借车辆行为,并收取一定的车辆使用费,则不宜定性为“营运”性质。因为出借人在主观上没有营利的意识,而且租车人与出借人在租车过程中存在“人情往来”的人为因素。而在该案中,汽车租赁公司其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进行长期出租车辆而营利,且不论该租车人与公司是否存在情理关系。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 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动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
车辆营运性质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形式要件上。按照1986年《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营运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运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由此可见,只要是能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就具备了营运性质了。至于是否按照行政规定办理了“营运证书”或者从业资格证的,是行政管辖的范围,不涉及到对“营运”性质的认定。反应到该案,虽然该车辆并未直接从事公路运输行为,但是该车在“出租”时就已发生了费用结算,只是此时租车人与驾驶人重合了。 其次,在实质要件上。“营运”顾名思义,是指以谋取经济利益为主的从事相应的运输活动。在该案中,汽车租赁公司将车辆出租给张 三,并收取了租金,明显是具有经营性质的。 最后,在时间程度上。如果只是亲朋之间的偶然租借车辆行为,并收取一定的车辆使用费,则不宜定性为“营运”性质。因为出借人在主观上没有营利的意识,而且租车人与出借人在租车过程中存在“人情往来”的人为因素。而在该案中,汽车租赁公司其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进行长期出租车辆而营利,且不论该租车人与公司是否存在情理关系。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 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动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
经营性租赁的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经营性租赁的认定标准 经营性租赁是《会计准则》对租赁所做的分类。《企业会计准则——租赁》(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第5条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第10条规定: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租赁会计准则同时又列出了以下五项具体标准,符合其中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就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也会占租赁资产使用寿的大部分。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做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租赁》指南,上述认定融资租赁标准的量塑竖圭要包括: (1)优惠购买选择权所指的购价,只是象征性的,其实是一种名义购买价。在实务中,一般可按照低于5%(含5%)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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