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所以主债权不动的,抵押权不能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抵押权处分的从属性】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1.拍卖。
抵押权人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可以依一定的程序拍卖抵押物,就其所卖得的价金进行受偿。
拍卖抵押物所得的价金,在扣除拍卖费用以后交给抵押权人。
如果抵押权人有数人时,应按其抵押权的次序分配,次序在先的优先受偿,次序相同的按债权额的比例受偿。
抵押权人就价金受偿后,其债权、抵押权即归于消灭。
如果价金超过抵押权人应受偿的债权额时,应将受偿后的剩余部分交付抵押人。
当然抵押权人分配的抵押物价金不足以清偿其债权额时,债权已受清偿的部分消灭,其余部分仍存续,但抵押权却因抵押物的拍卖而消灭。
抵押物被拍卖后,抵押人对于抵押物的所有权消灭。
如果抵押物是由抵押人自己提供的,抵押物所有权虽然消灭,但其债务已经得到清偿,当然没有其他问题;
如果抵押物是由第三人提供的,该第三人是物上保证人,在其抵押物所有权因拍卖丧失时,等于是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那么该第三人有权依保证的规定,在其代为清偿的范围内,对债务人享有求偿权。
2.折价。
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订立合同,由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将抵押物价值高于债权额的部分,返还抵押人。
在抵押物上有数个抵押权时,如果由在先次序的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应当由第三人(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从而确定该抵押权人应当返还给抵押人的价款数额,以免损害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
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
但是,该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当然,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3.变卖。
这是在抵押权人不愿意拍卖抵押物,也不愿意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可以用一般的买卖方法,将抵押物出卖,以卖得价金受偿。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
所以主债权不动的,抵押权不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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