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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认定公司债务
以公司名义欠下的债务属于公司债务,例如签订借款合同、未支付的货款等,都属于公司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分公司的债务按照以下步骤来清偿:
首先,用分公司的财产来清偿。
虽然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它是总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需要对自身的债务承担责任。
然后,分公司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务的,由总公司清偿剩下的部分。
分公司的财产也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分公司在管理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实质上也是总公司承担责任,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就要总公司对其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名义所欠的借款、货款、职工工资、税务部门的税费等债务,属于公司债务,公司债务由公司全部财产承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公司就会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