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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有隐藏、变卖、挥霍等行为的,都可认为存在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存在故意隐藏、转移、变卖共同财产的行为,就可以认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请求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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