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是否承担违约金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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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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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债务加入是否承担违约金,未按借款合同数额借款属于违约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债务加入是否承担违约金

一、债务加入是否承担违约金

第三人加入债务偿还的,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如果违约金中其承担范围的,要承担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二、未按借款合同数额借款属于违约吗

按规定,出借人未按借款合同数额借款,没给的部分借款未建立借款关系,不产生法律效力,所以不属于违约。

不过,借款人可以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提出异议,要求对方及时拿出全部借款。

若是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未提出来的话,那么等到被对方追款时不能再有异议,因为将默认借款人接受相应数额的借款。

另外,出借人未按合同约定借款,借款人没有及时提出异议的,到了还款期限,借款人是按实际借到的数额还款。

如果出借人主张按约定的借款还款,并以借款合同为证明的,借款人可以起诉处理。

借款人起诉时,可以收集整理以下证据反驳出借人:

1、银行转账凭证、汇款记录、收条;

2、借钱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往来邮件;

3、第三人证言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如果违约金是第三人自愿承担的范围,债务违约后,第三人要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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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是否承担违约金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债务加入是否承担违约金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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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是否承担违约金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债务加入是否承担违约金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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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若有违反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中间要加符号吗
[律师回复] 从实际出发,我们认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应该包括: 1、实际履行。对“实际履行”之界定,各国存在较大分歧。要言之,大陆法把实际履行作为主要救济方法,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履行或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合同规定的特定义务,而不允许其以金钱或其它方法代替履行。英美法把实际履行作为辅助救济方法,一般仅限于法院判决并强制违约方履行义务,而且只有在损害赔偿不是一种充分的补救方法时才采用。 我国亦规定了实际履行,称为“继续履行”,除《合同法》第107条外,《合同法》第109条、第110条等条款规定,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非金钱债务在特殊情况下不适用实际履行。特殊情况即指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如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措施。另外,《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受损害方在要求违约方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后,若仍有其他损失,还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3、赔偿损失。又称“损害赔偿”,是违约人补偿、赔偿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它是一种最重要最常见的违约补救方法。 损害赔偿具有典型的补偿性,它以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事实为基础。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损害赔偿。这是损害赔偿不同于违约金的根本所在。赔偿损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合理预见规则。损害赔偿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物质利益分配,体现着违约责任的作用,是一种较普遍的责任方式,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4、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约定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且违约金的约定不应过高或者过低。 5、定金罚则。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定金按担保法规定执行,但如果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可选择适用其一。
债务加入后,第三人是否有责任担当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张某与李某是朋友关系。2003年1月,李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张某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李某因债务缠身,于2004年年底出走,从此下落不明。李某出走后,张某经常到李某家催讨借款。2006年2月6日,李某的父亲向张某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称“借款2万元(不含利息)在两年内还清”,并在还款计划书下方的还款人处签下了自己的名字。还款计划到期后,李父未归还借款。2008年3月,张某诉至,请求李父归还借款2万元。李父认为,自己出具还款计划时虽然愿意承担还款责任,张某也接受了还款承诺,但是李某无债务转移的意思表示,因此不符合债务转移的法律特征,所以自己出具还款计划的行为不构成债务转移。其次,还款计划书也不是还款保证书,自己没有承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连带保证责任,所以不需承担还款责任。  评析: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和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增加负担,这种履行在法律上应当是有效的。李父出具还款计划时,并未明确儿子李某退出债务关系,张某也没有明示要免除李某的债务,双方之间无转移债务的意思表示,张某接受李父还款计划的行为,只是表明其同意李父加入到原债务的关系之中,因此,李父出具还款计划的行为属于法律上的债务加入,在张某、李某、李父之间形成了并存的债务承担法律关系,即李父与原债务人李某一并承担偿还债权人张某借款的义务。张某有权请求李某、李父任何一人还款,也有权请求二人共同还款,李父应当按照自己的承诺归还张某的借款。据此,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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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是否需承担违约金
根据《民法典》,债务加入中违约金的承担基于合同约定,数额受上限限制。如约定金额与实际损失差距过大,受害方可请求调整。未明确约定时,违约金以实际经济损失为准,双方如有争议,法院会参考类似情形中赔偿标准协调。在协商无果时,法院会运用自由裁量权确保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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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该如何承担
[律师回复] 一、违约责任是什么意思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与合同债务有密切联系。 二、如何让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若想让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则得先明确违约责任有哪些承担方式,以便守约方选择适用。 1、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种型号或规格的元器件。 2、采取补救措施。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违约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赔偿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我们单位之前另外一家工程公司合作一个项目,他们欠我们的20万多块钱的债务还没有给我们主要就是一笔工程款,请问债务加入与担保合同具体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连带责任保证是保证方式中的一种,和一般保证不同的是,连带责任保证无债务偿还上的顺序,即一旦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那么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加入,又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以新的债务人的名义加入到原本的债权债务关系中,与原来的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当事人。
  连带责任保证和债务加入的区别:
连带责任保证和债务加入的区别?
  
1、适用期间不同。
  连带责任保证适用的是保证期间,而债务加入适用的是一般的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制度。
  注: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制度都是我国目前适用的制度、
  
2、所属义务来源不同。
  连带责任保证是从属于主债务的一种义务,具有一种附带性。债务加入的地位等同于原债务人,具有和原债务人同样的偿还债务的义务。
  
3、对责任的追偿不同。
  连带责任保证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可以对债务人进行追偿,而债务加入能否对债务人进行追偿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一般保证人、连带保证人和债务加入:
  
1、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是保证的两种方式,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可以要求先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偿还,然后一般保证人对剩余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在实际运用中,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应当依据合同中当事人的意愿倾向来确定。如果当事人有保证的意思,那么应当按照保证责任来承担,如果无保证意思,那么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
  
3、我国法律规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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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是否需承担违约金
根据《民法典》,债务加入中违约金的承担基于合同约定,数额受上限限制。如约定金额与实际损失差距过大,受害方可请求调整。未明确约定时,违约金以实际经济损失为准,双方如有争议,法院会参考类似情形中赔偿标准协调。在协商无果时,法院会运用自由裁量权确保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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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是不是承担违约金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债务加入是不是承担违约金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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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想咨询一下债务加入和连带担保之间的区别是什么?我的一个同学最近准备要申请连带担保。
[律师回复] 连带责任保证和债务加入的区别:
1、适用期间不同。
连带责任保证适用的是保证期间,而债务加入适用的是一般的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制度。
注: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制度都是我国目前适用的制度、
2、所属义务来源不同。
连带责任保证是从属于主债务的一种义务,具有一种附带性。债务加入的地位等同于原债务人,具有和原债务人同样的偿还债务的义务。
3、对责任的追偿不同。
连带责任保证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可以对债务人进行追偿,而债务加入能否对债务人进行追偿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郝云律师补充:
一般保证人、连带保证人和债务加入:
1、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是保证的两种方式,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可以要求先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偿还,然后一般保证人对剩余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在实际运用中,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应当依据合同中当事人的意愿倾向来确定。如果当事人有保证的意思,那么应当按照保证责任来承担,如果无保证意思,那么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
3、我国法律规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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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后 第三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张某与李某是朋友关系。2003年1月,李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张某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李某因债务缠身,于2004年年底出走,从此下落不明。李某出走后,张某经常到李某家催讨借款。2006年2月6日,李某的父亲向张某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称“借款2万元(不含利息)在两年内还清”,并在还款计划书下方的还款人处签下了自己的名字。还款计划到期后,李父未归还借款。2008年3月,张某诉至,请求李父归还借款2万元。李父认为,自己出具还款计划时虽然愿意承担还款责任,张某也接受了还款承诺,但是李某无债务转移的意思表示,因此不符合债务转移的法律特征,所以自己出具还款计划的行为不构成债务转移。其次,还款计划书也不是还款保证书,自己没有承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连带保证责任,所以不需承担还款责任。  评析: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和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增加负担,这种履行在法律上应当是有效的。李父出具还款计划时,并未明确儿子李某退出债务关系,张某也没有明示要免除李某的债务,双方之间无转移债务的意思表示,张某接受李父还款计划的行为,只是表明其同意李父加入到原债务的关系之中,因此,李父出具还款计划的行为属于法律上的债务加入,在张某、李某、李父之间形成了并存的债务承担法律关系,即李父与原债务人李某一并承担偿还债权人张某借款的义务。张某有权请求李某、李父任何一人还款,也有权请求二人共同还款,李父应当按照自己的承诺归还张某的借款。据此,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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