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债务的加入与担保合同,可以这么写:
1、适用期间不同。
连带责任保证适用的是保证期间,而债务加入适用的是一般的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制度。
注: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制度都是我国目前适用的制度、
2、所属义务来源不同。
连带责任保证是从属于主债务的一种义务,具有一种附带性。债务加入的地位等同于原债务人,具有和原债务人同样的偿还债务的义务。
3、对责任的追偿不同。
连带责任保证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可以对债务人进行追偿,而债务加入能否对债务人进行追偿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一般保证人、连带保证人和债务加入:
1、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是保证的两种方式,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可以要求先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偿还,然后一般保证人对剩余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在实际运用中,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应当依据合同中当事人的意愿倾向来确定。如果当事人有保证的意思,那么应当按照保证责任来承担,如果无保证意思,那么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
3、我国法律规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