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是因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或者未经共同协商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在一般情况下,下列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依《民法典》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
2、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如婚前个人的债务,一方的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两个共同的债务怎么偿还
1.离婚时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已经达到清算期的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
清偿债务后剩余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分割。
这种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将通过清偿消除。
2.双方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属于对方,或者离婚时共同债务尚未到期,一方或者双方不愿提前清偿的,双方应当承担的共同债务份额由双方协议确定。
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债务清偿协议只有内部效力,除债权人同意和免除其连带责任外,但为双方约定的债务份额,不具有外部效力。
离婚后,对于债权人来说,债务仍然是连带的,债权人对夫妻共同债务仍然有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权利。
3.双方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情况和能力,本着照顾女方和直接抚养子女的原则,裁定双方按一定比例承担债务或让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单独承担债务。
本案中,法院的判决确定了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份额,仅具有内部效力,不能认为法院的判决具有将连带债务转为部分债务的确定性。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处理夫妻问题的,债权人对夫妻共同债务仍有主张男女双方权利的权利。
4.一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依据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要求赔偿。
离婚后,因一方清偿超过其份额的款项,另一方免于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对方偿还其份额。
这是共同债务人之间的请求权。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不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或者是负债方失踪、死亡,均由其个人承担,另一方没有还债义务,当然,如果后来双方补充约定的,按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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