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为境外剌探情报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窃取,是指使用秘密手段盗窃属于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资料或物品的行为。
刺探,是指通过各种渠道、使用各种手段,非法探知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资料的行为。
收买,是指用金钱、色情和其他物质利益等手段向掌握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人员获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资料或者物品的行为。
非法提供,是指国家秘密持有者或知悉者非法出卖、交付、告知其他不应知悉该项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人的行为。
本条规定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4个具体行为。
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时被抓获,实际上未能最终获取国家秘密或情报,或者未能完成非法提供的行为时,也应构成本罪未遂。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构成,外国人、无国籍人不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以上是我国法律上对于“为境外刺探情报罪”的具体判决处理情况,相关情况的认定是要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来进行认定的,特别是对于为境外刺探情报的行为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的,还需要从严进行判决和量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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