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与多名女性同居生子是否构成重婚罪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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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同时与多名女性同居生子是否构成重婚罪,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同时与多名女性同居生子是否构成重婚罪

一、同时与多名女性同居生子是否构成重婚罪

同时与多人同居生子算不算是重婚,要依据同居对象是否结婚而定,如果已经结婚的,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就会构成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

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客体要件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一夫一妻制是《民法典》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客观要件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

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

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

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主体要件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

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主观要件重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

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

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

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

但动机不影响重婚罪的成立。

重婚罪的认定有比较严格的条件,出轨和他人同居生子并不一定构成重婚,需要看情况。

如果已经有配偶,或者和有配偶的人同居,并自称夫妻的。

或者双方中一方存在法定婚姻关系又办理结婚登记的,就算重婚行为,严重的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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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行为。如果有配偶者在外与其他婚外异性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重婚。重婚行为人不仅要受《婚姻法》调整而承担民事责任,还受《刑法》调整而承担刑事责任。《婚姻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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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从几方面加以限制,即属于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对外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从中可以看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与重婚行为的关键区别是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而且也不会导致周围人们的误认。应当指出的是,重婚和婚外同居行为之间的判定界限并不明确,即使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人民也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双方关系的稳定程度以及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可能会认定构成重婚。婚外同居行为同样属于法律严格禁止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也可能要承担一定的不利法律后果,一是婚外同居行为属于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二是由于婚外同居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不仅包括物质损害赔偿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适用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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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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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行为。如果有配偶者在外与其他婚外异性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重婚。重婚行为人不仅要受《婚姻法》调整而承担民事责任,还受《刑法》调整而承担刑事责任。《婚姻法》规定:
1、因重婚缔结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都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允许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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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外性行为。除了上述的重婚、婚外同居行为之外,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属于婚外性行为。对于婚外性行为,似乎更多的属于道德调整范围,婚姻法仅规定了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在原则性排斥婚外性行为之外并无明确具体规定。但笔者认为,从法律责任上讲,如果因为婚外性行为导致离婚的,过错者同样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比如认定为《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上对过错方给予一定的惩罚等,但这些不利后果更多的是需要离婚诉讼的法官自由裁量,而不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重婚者有性行为与婚内异性同居行为有何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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