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暂时无力偿还,对家人的负面影响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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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信用卡逾期对家人的影响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通常情况下信用卡还不上是不会连累到家人的,因为我们的信用卡是我们个人所使用,即使产生了信用卡逾期的情况,银行也不会让我们的家人来承担我们的信用卡的相关债务。那么信用卡暂时无力偿还,对家人的负面影响有哪些下面律图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解答。
信用卡暂时无力偿还,对家人的负面影响有哪些

一、信用卡暂时无力偿还,对家人的负面影响有哪些

信用卡逾期对家人的影响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1、通常情况下信用卡还不上是不会连累到家人的,这一点是我们可以放心的,因为我们的信用卡是我们个人所使用,即使产生了信用卡逾期的情况,银行也不会让我们的家人来承担我们的信用卡的相关债务,因为这样是不符合相关法律的。

2、不过信用卡如果还不上的话,我们会面临到银行的催收,银行催收的过程中有可能会通知我们的家人。从而打扰到我们的正常生活,尤其是到了催收的后期,这种情况还会比较严重,会给我们生活带来比较严重的影响。

3、银行的催收如果是明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我们可以去投诉,因为非法催收肯定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

二、信用卡逾期很长时间是否有人催收

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是可以合法催收的。比如常见的电话、短信催收,是合法的。如果是信用卡逾期,上门催收也是合法的,您需要配合。

但是有的网贷平台委托第三方催收公司可能会有暴力催收违法行为,比如给您和家人发送带有威胁和恐吓的短信,非法入侵您的住宅,曝通讯录等。

当您遭遇这些暴力催收行为时,您及时联系律师,和您详聊解决方案,保护您和您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三、信用卡逾期没法一次性还清,停息挂账如何办理

1、在和银行申请停息挂账的时候,要明确的表明自己有意愿处理这笔债务,只是暂时没有太多资金周转。这样一来,银行工作人员可以看到你还款的诚心,申请成功率会大大增加。

2、不能还款的理由要合理。对于你不能还款的理由,一定要合理、充分,不能直接用“没钱”俩字代替。突然失业或者是公司破产,这些理由虽然合理,但也需要相关函件来证明真实性。

停息挂账虽然存在,但是很多银行都不把这个业务当作常规业务,如果你遇到了十分棘手的信用卡还款问题,可以尝试向银行申请停息挂账这个业务。

以上是关于信用卡暂时无力偿还,对家人的负面影响有哪些的回复。信用卡相关问题解决,可以联系律图专业律师。我们安排专业律师教您停息挂账,避开高额利息,应对起诉,解决还款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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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暂时无力偿还面临的影响有哪些
1、超期不还,银行会打电话催收,甚至还会联系亲戚朋友催款,给个人的生活造成影响;2、高额罚息和违约金。信用卡逾期是会产生罚息和违约金的,而且这个费用每天都会滚动增长。关于信用卡暂时无力偿还面临的影响有哪些的问题,下面由律图网小编来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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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暂时无法还清,对家人的负面影响有哪些
信用卡看似是个人办的,但是要是不还的话,你的家人也会受到极大的影响。首先想到的就是你的配偶,法律有明文规定,只要信用卡欠款是用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那么其配偶就有还款的义务,就故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关于信用卡暂时无法还清,对家人的负面影响有哪些的问题,希望下面律图小编的回答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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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没有还款能力,立案会对父母的财产有影响吗
[律师回复] 欠银行信用卡10万,法院发传票,会不会牵连父母,或者查封父母家?应该没有子债父还得道理吧?
来自匿名用户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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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要欠了钱,银行都有可能会起诉,这由银行自行决定;
2、如果欠款的金额达到一万以上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的“恶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3、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4、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1、无论是父债子还还是子债父还,都是传统的观念;
2、从现在法律角度分析,如果发生民事法律债务关系,均由债务人自己承担,这是基于债务关系的相对性,无论是子女方还是父母方,都没有法律义务替对方还债,债权人没有权利找子女为父亲还债或者找父母为子女还债。除了以下两种特殊情况:
(1)就是如果子女是未成年人,也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显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于父母是法定监护人,有义务为子女还债。
(2)如果子女方继承了父母的财产,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有义务为父母还债,反过来也是一样的。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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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无力还款,对家人的负面影响有哪些
对家人是有一定影响的。一些银行或者金融机构会为了迫使债务人尽快偿还债务通过各种花式催收方式对债务人本人及其近亲属进行骚扰和威胁,严重影响到本人及近亲属的正常生活。关于信用卡无力还款,对家人的负面影响有哪些的问题,下面律图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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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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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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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人会有一定影响。持卡人征信被黑之后,除了不能申请任何需要银行审批的贷款外,合法配偶也不能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信用信息报告是一合调查。下面律图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信用卡没能力还,对家人的负面影响有哪些的问题,如您还有其他疑惑,可点击页面咨询按钮,会有专业法务为您分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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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还是得看逾期时的情形是怎样的。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影响家人的,因为信用卡是个人的,所以即便你的信用卡还不上,银行也不会让你的家人来承担你的信用卡债务。那么信用卡无力偿还,对家人的负面影响有哪些下面律图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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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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