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函有终止协议的效力吗
律师函不具有终止协议的效力,律师函只是告知当事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二、律师函的作用
1.律师函以便捷的方式追回委托被拖欠的货款等债权。
商业活动中拖欠货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直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不仅需要耗费很长的时间,而且还会因此失去客户。
如果通过律师发函向客户指出问题的严重性,客户将会考虑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对其的不利后果,多会偿还欠款。
2.在尚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通过律师发函,可以起到顺延诉讼时效的效用。
3.通过律师发函可以澄清事实、制止不法的侵权行为。
律师函具有澄清事实和震慑不法行为的作用,是一般商业信函、民间书信所不能及的。
4、用律师函履行其他法律告知义务。
这方面有许多,如通知追认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先诉抗辩权的行使、通知合同无效、撤销权的行使等等,凡是当事人具有的告知权利,都可以通过律师函来完成。
5.通知解除合同。
这是合同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依据是《民法典》的规定,告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不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不能通过律师函通知解除。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协议终止的情形包括债务已经履行;
债务相互抵销;
债权人免除债务等在,而发律师函并不是终止协议的情形,所以不具有终止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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