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支付令程序中能否调解
支付令程序是不能调解的,法院发现支付令后,债务人对支付令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支付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一十七条债务人异议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二、法院调解程序是怎样的
(1)调解的开始:
《民事调解规定》的规定:
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
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在诉讼的各阶段、各审级中均可进行。
具体来讲,法院在案件受理之后开庭之前可以进行调解,在庭审过程中可以进行调解,在二审中乃至在再审中也都可以进行调解。
庭审中的调解,通常情况下是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进行。
根据司法实践,调解可以当庭进行,也可以在休庭之后另定日期进行。
调解的开始,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提出建议,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开始调解。
(2)调解的进行:
法院的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
调解可以在法庭上进行,也可以在当事人所在地进行。
法院进行一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
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
调解方案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出调解方案。
(3)调解结束:
调解因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或双方达成协议而结束。
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而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继续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制作调解书。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支付令是督促程序,不适用调解的,发院发出支付令后,如果债务人对支付令有异议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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