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一般是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收的,可以通过留置的方式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二、支付令申请条件
(一)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但是人,一定是属于债权人的一方,只有债权人才具备这个督促权利,债务人是没有这个权利的。
(二)支付令里面的内容包括,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以什么样的还债方式来对欠下的债务作出清偿,比如用现金的方式偿还债务。
(三)作为债权人的一方与债务人之间不应该存在互相的对等支付义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再也没有其它的关于债务的纠纷问题,或者是之前二者之间是有这种对等的,互相支付的义务,但是已经全部结束了,已经都各自履行了,其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如果本身存在,可以消支付令里面应该履行的支付义务,这时候支付令就不应该存在了,会产生矛盾。
(四)债权人申请支付令,该支付令是可以直接送达到债务人的,如果债务人属于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是不适用支付令的方式的,如果债务人居住的地方不在国内,或者是其他一些复杂的原因,不能够直接送达支付令的情况,这些都是不可以的,因为支付令解决债务纠纷的原则,就是可以更简单的处理纠纷问题
(五)关于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该是属于具有管辖权利的法院才可以。
这点根据债务人的管辖一方来认定,债务人经常居住在哪里,就由当地的管辖法院来处理案件。
(六)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必须要提供相关的资料,比如申请支付令的申请书,关于债务的相关债权书也要提供给人民法院。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见证人见证或者拍照进行记录,将支付令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就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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