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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行为,所以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怠于行使法律权利的举证责任
1、债的关系成立之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便成为债务履行的一般,债务人的财产在民法上称之为“责任财产”。
责任财产的多少直接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可能性的大小,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将会导致责任财产的减少,对债权人产生了现实的或可能的损害;
2、债务人作为民事活动的主体,其信用总在不断的变动,作为相对方债权人很难了解债务人的信用变更情况,让债权人举证非常困难。
从举证的难易程度来说,由债务人举证更合适,符合公平原则。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诉讼时效中断。
而债权人向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所以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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