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是造成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合同一方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情形的,合同才会中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购销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队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支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4、加工承揽合同。
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6、补偿贸易合同。
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产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并不是中止合同履行的情形,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情形的,才能中止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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