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租赁合同最短是多长时间我国法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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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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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签租赁合同最短是多长时间我国法,租赁合同包含的内容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签租赁合同最短是多长时间我国法

一、签租赁合同最短是多长时间我国法

律没有规定租赁合同最短约定多长时间,只规定了最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最长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七百零七条【租赁合同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租赁合同包含的内容

1、租赁物的名称租赁物即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它是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核心。

没有租赁物,租赁合同就无法付诸实施,它是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

2、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数量和质量是交付财物的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只有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出租人才能准确地履行交付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才能准确接受租赁物并妥善保管租赁物。

3、租赁物的用途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物的用途,对于双方当事人正常履行合同、合理确认双方的法律责任有着重要作用。

合同中明确租赁物的用途,也可以使承租人按照承租物的性能正确合理地加以使用,避免使用不当而使承租物受到损失。

4、租赁期限一般财产租赁合同都要明确租赁期限,因为它要决定租赁物价值的回收,租金数额的确定问题。

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可视为不定期租赁。

5、租金的支付期限和方式租金是财产承租人依约因使用出租人财产而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的费用。

租金的约定,是合同应具备的重要条款,倘若没有租金条款,那将与借用合同无异,背离了租赁合同的有偿的基本特征,因此,租金的规定,是租赁合同与其他合同的主要区别。

但并不是说有租金规定就必然是财产租赁合同,有些合同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达到自己非法的目的,采取名为租赁实为买卖或其他合同的约定,在法律上就不应认定。

租金支付期限是承租人交纳租金的时间界限,完全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的结果,但该条款一经确定,就成为承租人的一种强制性义务,倘若承租人未按期限交纳租金,那么承租人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出租人还有权解除合同

但在承租人有正当理由没有按期交纳或者虽无正当理由,但已征得出租方同意变更交纳期限、交纳方式的,不在违约之列。

6、租赁物的维修出租人是出租财产的所有人,一般情况下有义务保证承租人的使用,但合同约定由承租人进行维修、保养的也屡见不鲜,因此,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应从合同中找出根据。

通常情况下,出租人对合同标的物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在因租赁物的使用性能不符约定要求时,出租人负责维修。

属于平时日常的维修和保养,可由承租方负责,就是说,在承租期间,承租人有使租赁物处于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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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2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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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也不实行租赁。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仍应是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标准应与地价标准相均衡。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其它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全额地价折算;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了征地、拆迁等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地价余额折算。
采用短期租赁的,一般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采用长期租赁的,应在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租金支付时间、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国有土地租赁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国有土地租赁的适用范围
关于国有土地租赁的适用范围,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国有土地租赁只适用于使用者原已使用的存量划拨土地有偿使用,对于新申请使用的建设用地则应实行出让;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土地租赁的年租金量小,适应了一般企业的承受能力,因此,适用于收益或盈利水平较低的行业,而对于盈利水平较高的行业用地,则应实行出让;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对现有划拨土地全面征收年地租。其实对这三个观点进行分析,不难发现其结论均有偏颇之处。出让、国家出租和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都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和有偿供地的方式,三种方式应当是并列和互补的,并且相互之间的权能、法律关系和取得权利的代价应当是协调和均衡的,因此,国家也可以出租方式向使用者提供建设用地,而不应仅局限于原行政划拨地的有偿使用,即使用者也可以向国家申请以租赁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然后进行开发建设(租地造屋权)。对于第二个观点,既然地租是超额利益,则地租的高低就应与使用者的盈利水平无关,只要有偿使用方式之间的权能和利益是均衡的,那么对同一宗地而言,无论采用何种有偿使用方式,使用者在一定时期内交纳的年地租、出让金额或股息总额在理论上应当是相等的。实行国有土地租赁,尽管土地使用者需要一次性支付的地租量减少了,但由于每年均要交纳,其在一定时期内累计交纳的地租总额现值并不会少于也不应当少于出让土地使用者一次性支付的出让金,否则,就是对土地所有者权益的侵害和形成各土地使用者之间新的不平等竞争,二者的区别仅仅在于国有土地租赁是按年交付租金,出让是将未来若干年内应交纳的地租在使用土地前一次性预先支付,因此不应当以使用者的盈利水平高低作为判断是否采用国有土地租赁方式的标准。关于第三个观点,笔者认为,诚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除了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等四类用地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外,其他用地均应有偿使用,但也应当看到,我国实行无偿用地几十年,现有城市划拨用地绝大多数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前形成的,根据法律上“从旧从轻”的原则,现有划拨用地如果不发生改变,不应强行要求立即实行租赁,只有原划拨土地改变用途或转让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才应根据情况选择出租或出让等适宜的土地有偿使用方式。
三种有偿使用方式中,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企业,土地使用权由企业持有,国家按出资额的大小,每年分享利润或股息,这实际上要求国家参与企业经营,并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取得土地收益,因此,对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须由国家控股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或基础性行业或大型骨干企业需要有偿使用土地的,可以采用此种方式;而出让和国家出租方式,应当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主要方式,一般依法应当以有偿方式供地的项目用地均可采用出让或国家出租方式,但二者的适用范围又略有不同。对于需要有偿使用的临时用地、已有利用方式与规划不一致或和预期公益用地有冲突的土地,一般不适宜采用年期较长的出让方式,而适宜采用按年(季度、月)出租方式,便于随时调整土地利用;对于商品房开发等一次性获取土地收益的用地,由于开发的目的是为了售卖,销售之后要面临成百上千的用户,从管理和收取租金的成本上考虑,一般不适宜以租赁方式提供土地。
综上所述,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对国有土地出让的发展和补充。各地在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过程中,应在重点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国有土地租赁,不得人为缩小土地租赁范围,也不得擅自扩大土地租赁和有偿使用范围。对于使用者目前使用的划拨用地,依法可以划拨使用的仍应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也不实行土地租赁;对因改变土地用途或发生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土地用途改变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实行租赁。对于使用者申请建设用地进行开发活动的,凡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国有土地租赁;进行非经营性开发活动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采用国有土地租赁,也可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偿使用方式。
二、关于供地方式和租赁合同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要尽可能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其中,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采取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土地租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
采用租赁方式有偿提供土地的,应当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三、关于国有土地租赁年限与租金标准
土地租赁期的长短关系到出租方与承租方双方的直接利益,如果单从市场行为分析,在租金一定的情况下,出租方希望租赁期限越短越好,以便随时调整土地利用并将社会发展带来的土地增值作为新一租期土地租金的一部分,续订在下一个租约内;而在同等条件下,土地承租者则希望土地租期越长越好,以便有一个长期稳定的使用条件。
在国外,租期的长短与社会制度和土地制度密切相关,因此,各国租期长短并不一致,在日本,长期型借地权一般在50年以上,短期借地权一般在10--20年;在,长期租约期限一般达99年,租金一般4年一调,此外还有不固定年期,由租户按月或按年支付租金;在法国,土地租赁分为周期性租赁、固定租期的租赁和临时租赁,固定租期的租赁期一般为18--99年;德国土地租赁期一般为18--99年;在英国,土地租赁分为固定期限的租赁和周期性租赁(即按月、季度或年度自动续租,除非双方中的一方提出中断租赁),固定期限的土地租期一般为99年,土地租期达120年、125年和150年目前也很常见,对于大型开发用地,还有个别可高达999年的,租金一般3年或5年一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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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租赁应与出让、作价出资等有偿方式的权益相互协调和均衡,因此,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标准应与出让金标准相协调。如果政府以出租方式提供土地时未收取土地取得等费用,使用者在租赁期内应按年缴纳全额地租,即按全额地价折算;如果承租土地使用权人取得使用权时已经支付了征地、拆迁等土地取得费,则租赁期内每年支付的租金应为政府所得的纯收益部分,即按地价扣除征地、拆迁费用后的地价余额折算。具体租金标准的确定可根据土地市场状况评估后通过协议、招标或拍卖方式确定,也可根据城市基准地价制订各区域分用途的基准地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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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房屋租赁合同最长期限是多少年 房屋租赁期限,是指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房屋的期限。 当事人约定了租赁期限的,为定期租赁;未约定租赁期限的,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均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出租人有权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租赁期限,并在租赁期满后,收回房屋。承租人有义务在房屋租赁期满后返还所承租的房屋。如需继续租用原租赁的房屋,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提出,并征得出租人的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将租赁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并保证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的正当使用。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前需要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并赔偿承租人的损失。未规定承租期限,房屋所有人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当责令搬迁;如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腾退部分房屋。 二、房屋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条件 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承租人对方之间的合议。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租期规定的,承租人、出租人双方不得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否则即是违约行为,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出租人、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达一定时间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严重损坏房屋或者辅助设备而拒不维修、拒不赔偿的。 6、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如家庭人口聚增,确实需要收回房屋自住的,或者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而需改建,并确有房管部门的。在此情形下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适当赔偿承租人因迁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而承租人一时又找不到房屋时,可由双方协商在承租人所租住房屋中腾出一部分,而不能强令承租人腾房搬家。属于改建情形的,改建后房屋仍出租时,原承租人有优先的承租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租人因以下情形,也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已建有或购有房屋,无需再继续租赁他人房屋时。 2、承租人举家迁离租赁房屋所在的城市。 3、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出租人拒不进行修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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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农村房屋租赁最长时间是多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房屋征收补偿金的标准直接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从以往情况来看,也是多数土地征收矛盾产生的根源。《征收条例》规定了房屋征收补偿的最低标准,要求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按照保持政策延续性、保证补偿标准不降低并适当改善的总体思路,《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以下就地房屋补偿标准:“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应补偿面积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补偿;
(二) 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计算;
(三) 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
(四) 被征收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
(五) 被征收人在本市其他区域承租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宅房屋的,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之和大于二十五平方米的,不适用本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及住房改善面积之和大于四十五平方米的,不适用本款第四项的规定;
(六) “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
请问一下国有土地租赁最长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国有土地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法律依据
《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第四条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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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判刑最短要多久
最少会判刑一个月,一般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为拘役,被判刑拘役的犯罪分子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如果在判刑之前有羁押的情形,那么之前羁押一日就可以抵刑期一日,若是依旧不知道我国法院判刑最短要多久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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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房屋租赁期限最长是多长?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房屋租赁合同最长期限是多少年 房屋租赁期限,是指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房屋的期限。 当事人约定了租赁期限的,为定期租赁;未约定租赁期限的,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均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出租人有权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租赁期限,并在租赁期满后,收回房屋。承租人有义务在房屋租赁期满后返还所承租的房屋。如需继续租用原租赁的房屋,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提出,并征得出租人的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将租赁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并保证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的正当使用。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前需要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并赔偿承租人的损失。未规定承租期限,房屋所有人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当责令搬迁;如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腾退部分房屋。 二、房屋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条件 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承租人对方之间的合议。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租期规定的,承租人、出租人双方不得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否则即是违约行为,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出租人、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达一定时间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严重损坏房屋或者辅助设备而拒不维修、拒不赔偿的。 6、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如家庭人口聚增,确实需要收回房屋自住的,或者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而需改建,并确有房管部门的。在此情形下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适当赔偿承租人因迁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而承租人一时又找不到房屋时,可由双方协商在承租人所租住房屋中腾出一部分,而不能强令承租人腾房搬家。属于改建情形的,改建后房屋仍出租时,原承租人有优先的承租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租人因以下情形,也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已建有或购有房屋,无需再继续租赁他人房屋时。 2、承租人举家迁离租赁房屋所在的城市。 3、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出租人拒不进行修缮的。
房屋租赁最长租期是多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产抵押租房违约金房产证上加名字在房屋的租赁过程中,作为出租人此时享有要求承租人及时足额支付租金的权利,但也有一些义务需要履行。那么,房屋出租人有哪些义务呢关于房屋租赁的期限,其实我国也是做出了最高规定的。那么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房屋出租人有哪些义务
1、交付出租房屋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受益。
2、出租房屋保持义务。出租人应当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出租房屋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出租房屋存在权利瑕疵的,出租人应当保证出租房屋交付后不因第三人主张对出租房屋享有权利而导致承租人不能对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义务。
5、出租方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担保义务。出租房屋安全担保义务是指出租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出租房屋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6、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房屋租赁最长租期多少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三、出租房如何避免法律纠纷
1、房主应持有《房屋产权证》,只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才享有该房屋的收益权。如果是受房屋主人(房屋产权人)的委托代其出租房屋的,应具备房主的书面委托书。如果是转租,则应当事先征得房主的书面同意,否则,非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合同即为无效,无法受到法律保护。若您想将已购公房出租,但还未办理产权证,房主可以从单位开具相关证明。同时,由于购房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从法律上讲,应将租金中包含的土地收益上缴。但按目前的有关规定,可暂时按私房出租。
2、出租方还需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只有在取得房屋租赁许可证,并交纳契税之后,其行为才是合法的。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登记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如果未履行这一法定程序,该合同即被视为无效,其内容不受法律保护。一旦承租人违反该合同,出租人将遭受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在承租人拖欠房租的情况下,出租人无法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于房屋租赁最长租期,我国《合同法》中规定是不能超过20年。而要是当事人约定房屋租赁期限超过了20年的话,那么一般超过的部分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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