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生效后,当事人就要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哪些行政纠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法律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上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而侵犯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之外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则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除非法律、法规作出了特别规定。
行政诉讼的排除范围,是指哪些行政行为不可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生效后,当事人要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