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公司清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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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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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公司清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怎么备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公司清算

一、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公司清算

公司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等情形时,公司就可以申请解散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怎么备案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

2、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

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申请公司解散清算的情形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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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公司要强制清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强制清算的情形根据《公司法》,强制清算的种类包括依债权人申请而组织的强制清算,和主管机关在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时组织的强制清算。 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是股东会议解散。可以看出,我国规定的范围比较窄。现实中,公司出现解散的情形而又不解散的现象比较突出。 那么,出现哪几种情形而公司又不解散的,应当进行强制清算呢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以下几类情形出现应当进行强制清算: 1、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的和在非破产清算过程中,当清算组发现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非破产清算将转为破产清算。股东会会议决定解散的; 2、股东会决议由强制清算的; 3、公司成立的目的达不到或丧失的; 4、公司股东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 5、公司注册登记后6个月内不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止营业超过6个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 6、主管机关命令公司解散的,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法人营业执照的; 公司强制清算的程序 清算组清算程序可参照自愿清算的规定, 第一是公告和通知债权人,催报债权; 第二是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第三是收取债权,清偿债务; 第四是分配剩余财产; 第五是清算完结。 公司清算的范围,是对公司的出资、资产、债权、债务的审查。公司的出资不仅涉及公司存续时公司股东的权益分配,而且在公司终止时,其将直接影响公司股东对剩余财产的分配,更重要的是公司债务的根本保证。 因此,在公司清算的时候一定要核验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并核验公司资本的真实性。 核验完公司的出资后,重点应当清查公司资产包括债权、债务,并分析债权债务的性质、清偿和收回的合理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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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强制清算的情形根据《公司法》,强制清算的种类包括依债权人申请而组织的强制清算,和主管机关在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时组织的强制清算。 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是股东会议解散。可以看出,我国规定的范围比较窄。现实中,公司出现解散的情形而又不解散的现象比较突出。 那么,出现哪几种情形而公司又不解散的,应当进行强制清算呢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以下几类情形出现应当进行强制清算: 1、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的和在非破产清算过程中,当清算组发现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非破产清算将转为破产清算。股东会会议决定解散的; 2、股东会决议由强制清算的; 3、公司成立的目的达不到或丧失的; 4、公司股东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 5、公司注册登记后6个月内不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止营业超过6个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 6、主管机关命令公司解散的,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法人营业执照的; 公司强制清算的程序 清算组清算程序可参照自愿清算的规定, 第一是公告和通知债权人,催报债权; 第二是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第三是收取债权,清偿债务; 第四是分配剩余财产; 第五是清算完结。 公司清算的范围,是对公司的出资、资产、债权、债务的审查。公司的出资不仅涉及公司存续时公司股东的权益分配,而且在公司终止时,其将直接影响公司股东对剩余财产的分配,更重要的是公司债务的根本保证。 因此,在公司清算的时候一定要核验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并核验公司资本的真实性。 核验完公司的出资后,重点应当清查公司资产包括债权、债务,并分析债权债务的性质、清偿和收回的合理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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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
(二)》)和《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清算纪要》)的规定,能够提起公司强制清算的主体仅为两类,一是公司的债权人,二是公司股东。税务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公司职工申请对公司强制清算的,可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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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企业符合相关条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程序,以清理债务或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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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指公司解散时,为终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公司法上的清算是指非因破产原因而在破产程序之外进行的清算,即公司的解散清算。根据《公司法》184条规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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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是基于公司面临终止的情况下发生的。公司终止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公司的解散,另一种是公司的破产,即公司基于宣告破产而终止。这两种情况下都会引起公司的清算,只是清算组织和清算程序存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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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请强制清算的主体:债权人和公司股东;
(二)强制清算启动事由: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故意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
强制清算的特点
(1)申请人:债权人/股东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在上述清算情形出现后即意味着自行清算到强制清算的转换,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如未提起清算申请,股东也可以向申请,将强制清算的申请主体扩大到股东。
(2)指定清算组,清算方案经确认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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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偿债务方面,引入协商机制
清偿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时不必然进入破产程序,即,如果公司清算中出现破产原因时,债权人能够基于意思自治自行协商通过债务清偿方案,则无必要当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只有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不予认可的,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从而提高了清算效率,节约经济成本。
(4)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凭裁定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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