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肺尘病是由于长期从事与粉尘有关的职业造成的,属于职业病,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不能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业病如何认定
职业病的确认由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负责,抽取专家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1)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
鉴定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审核。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要对其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
对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进行补充.必要时由第三方对患者进行体检或提取相关现场证据。
当事人应当按照鉴定委员会的要求,予以配合。
(3)组织鉴定。
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通过审阅鉴定资料,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予以注明。
(4)出具鉴定书。
鉴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
被鉴定人的职业接触史;
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和有关检查资料等一般情况;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的主要争议以及鉴定结论和鉴定时间。
鉴定书必须由所有参加鉴定的成员共同签署,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
(5)异议处理。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出现肺尘病时,如果肺尘病经鉴定属于职业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不能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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