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发票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发票如何领购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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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非法出售发票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发票如何领购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非法出售发票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发票如何领购

一、非法出售发票罪犯罪构成有哪些

1.行为人有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2.单位(包括税务机关和其他单位)和个人(包括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个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3.行为人必须实施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抵扣税款的凭证,是计征增值税的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机关依照规定发售,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首先是以持有这种发票为条件的,他们取得这种发票,有的是从合法渠道领取的,即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税务部门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是与税务人员相勾结,非法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是以盗窃、骗取或者其他犯罪手段从增值税专用发票持有者手中非法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无论非法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来源是否合法,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非法出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应当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非法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国家统一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是伪造的。《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发票如何领购

1、纳税人需购发票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后予以发放《普通发票领购薄》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薄》。

2、纳税人领取发票领购薄以后,主管税务分局核定配售发票的种类、版面、开票限额、准购数量等信息,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薄》到办税服务厅售票窗口办理发票购买事宜。

因此根据上文描述各位读者可以看到非法出售发票是触犯刑法的,纳税人需要发票的必须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去申领,不能非法出售或者是购买,否则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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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构成
[律师回复] 1.客体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发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
1、非法制造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应须是由防伪专用品制成、并套印全国是统一发票监制章才有效。非法制造普通发票有二种具体行为方式:一是伪造;二是擅自制造。
伪造,是指无权印制普通发票的人仿照真实的普通发票,非法制造假发票、冒充真发票的行为。其具体表现是:按照该类发票的联次、内容、版面排列、规格、色彩、图案等,使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等各种方法印制假发粟,伪造该类发票,除了要将发票本身制成和真发票一样之外、还必须使用各种方法制造发票监制章、防伪水印、紫外线防伪措施等。
擅自制造,是指印制发票企业或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未经有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私自印制发票、或私自制造防伪专用品,或虽经批准,但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或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节所规定的印制数量或生产产量,私自超量加印或制造的行为。此外,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以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请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据此,如果印制发票企业未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私自接受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音位或个人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的委托,而印制发票的,也应是擅自制作的行为。
2、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出售是指以一定的价格将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卖出的行为。有金钱交易,转移所有权是其本质特征。因此,没有此种特征的行为如租用、转让、赠与等,就不是出售。出售的方法不限于私下成交,公开叫卖、大声吆喝、走街串巷、拦截强卖均可,出售的方式也不限于面对面的直接交货,邮寄、托运、托带均可。非法出售的发票,其来源有二:一是自己伪造、擅自制造的;二是盗窃、骗取、买入、拾得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出售的发票不限于假发票,真发票亦可,如擅自制造的发票,尽管其行为是非法的,但其制造出来的发票却是真实有效的。
3.主体要件。
本罪中,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依本节第211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一般以营利为目的。在l996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中,实施非法印制(复制)、倒卖发票(含假发票),或者非法制造、倒卖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构成投机倒把罪的,就要求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过失和间接故意,均不能成为本罪的罪过。因此,在过失罪过下造成的超量印制发票的,不以犯罪论。
构成非法销售车船票罪的要件
[律师回复] 客休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车票、船票的管理活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购买车票、船票后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卖出而购买牢票、船票。本罪的本质在于其目的是否通过加价卖出而获得,至于其目的是否实现则不影响其性质的认定。听谓车票,是指旅客凭其乘坐各种陆上从事旅客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如火车票、公共汽车票、长途汽车票等。坐席、卧铺签宇号及订购车票凭证亦属本条所称车票性质。听谓船票,则是指凭其乘坐水上从事旅客交通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
本罪属情节犯,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其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有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倒卖的;因倒卖获利较大的;倒卖数额巨大的;内外勾结套购车票、船票倒卖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抗拒依法进行的查问的;等等。根据1999年9月l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干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即属情节严重。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依本节第231条的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两利为目的,此乃本罪在主观方面的两大构成要件,缺一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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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的购领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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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非法销售车船票罪的条件
[律师回复] 客休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车票、船票的管理活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购买车票、船票后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卖出而购买牢票、船票。本罪的本质在于其目的是否通过加价卖出而获得,至于其目的是否实现则不影响其性质的认定。听谓车票,是指旅客凭其乘坐各种陆上从事旅客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如火车票、公共汽车票、长途汽车票等。坐席、卧铺签宇号及订购车票凭证亦属本条所称车票性质。听谓船票,则是指凭其乘坐水上从事旅客交通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
本罪属情节犯,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其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有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倒卖的;因倒卖获利较大的;倒卖数额巨大的;内外勾结套购车票、船票倒卖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抗拒依法进行的查问的;等等。根据1999年9月l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干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即属情节严重。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依本节第231条的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两利为目的,此乃本罪在主观方面的两大构成要件,缺一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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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销售车船票罪具体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客休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车票、船票的管理活动。
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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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客休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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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购买车票、船票后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卖出而购买牢票、船票。本罪的本质在于其目的是否通过加价卖出而获得,至于其目的是否实现则不影响其性质的认定。听谓车票,是指旅客凭其乘坐各种陆上从事旅客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如火车票、公共汽车票、长途汽车票等。坐席、卧铺签宇号及订购车票凭证亦属本条所称车票性质。听谓船票,则是指凭其乘坐水上从事旅客交通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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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才构成非法销售车船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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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依本节第231条的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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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发票罪由什么构成,如何认定非法出售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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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朋友最近在北京出售发票,我看见我国有非法出售发票罪,我想问问非法出售发票罪构成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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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发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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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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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了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
1、非法制造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应须是由防伪专用品制成、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才有效。非法制造普通发票有二种具体行为方式:一是伪造;二是擅自制造。
伪造,是指无权印制普通发票的人仿照真实的普通发票,非法制造假发票、冒充真发票的行为。其具体表现是:按照该类发票的联次、内容、版面排列、规格、色彩、图案等,使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等各种方法印制假发粟,伪造该类发票,除了要将发票本身制成和真发票一样之外、还必须使用各种方法制造发票监制章、防伪水印、紫外线防伪措施等。
擅自制造,是指印制发票企业或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未经有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私自印制发票、或私自制造防伪专用品,或虽经批准,但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或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节所规定的印制数量或生产产量,私自超量加印或制造的行为。此外,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以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请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据此,如果印制发票企业未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私自接受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音位或个人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的委托,而印制发票的,也应是擅自制作的行为。
2、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出售是指以一定的价格将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卖出的行为。有金钱交易,转移所有权是其本质特征。因此,没有此种特征的行为如租用、转让、赠与等,就不是出售。出售的方法不限于私下成交,公开叫卖、大声吆喝、走街串巷、拦截强卖均可,出售的方式也不限于面对面的直接交货,邮寄、托运、托带均可。非法出售的发票,其来源有二:一是自己伪造、擅自制造的;二是盗窃、骗取、买入、拾得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出售的发票不限于假发票,真发票亦可,如擅自制造的发票,尽管其行为是非法的,但其制造出来的发票却是真实有效的。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法第211条之规定,单位可以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的主体。单位犯非法出售发票罪的,实行两罚制。
主观要件
本罪是故意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一般以营利为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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