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财产和财产权利才能作为债权的担保,而生命权属于人格权,不能作为债务担保的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定义】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犯生命权构成要件
(1)生命丧失的事实。
民法上所说的侵害生命,其意义较刑法上杀人之意义为广,乃指招致人死亡的一切违法行为而言,无论故意还是过失,无论杀人还是伤害致死,无论是作为致人死亡还是不作为致人死亡,只要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客观结果,即为侵害生命权。
生命丧失是侵害生命权最基本的损害事实,是构成损害事实的基础。
侵权行为致人死亡,必然造成死者近亲属财产上的损失。
这种损害事实,包括死者近亲属为抢救受害人而支出的费用,如抢救医疗费、护理费、车船费、住宿费等;
也包括死者近亲属为安葬死者而支出的丧葬费。
(3)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丧失的事实。
受害人生命丧失后,如果死者生前有直接扶养的人,该接受扶养的人因死者死亡而丧失了扶养的来源,这是侵害生命权所导致的客观结果,是损害事实要件的内容之一。
(4)死者近亲属的精神痛苦损害。
亲人之间的感情是最真诚、最密切的感情,侵权行为致亲属死亡,死者近亲无不蒙受巨大的精神创伤和承受感情上的痛苦。
这种精神上的损害,亦为侵害生命权损害事实要件的内容之一,应作为慰抚金赔偿的标的。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担保的是财产或者财产权利,而生命权不属于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所以生命权不得为债务担保,以生命权为标的的担保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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