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予起诉不属于刑事责任。免予起诉是指不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情形,嫌疑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起诉情形
1.法定不起诉。
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6种情形中除“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情形外的其他5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酌定不起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的情形主要有:
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受过刑罚处罚的;
聋、哑、盲人犯罪的;
防卫过当;
避险过当;
预备犯的行为;
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的行为;
从犯的行为;
胁从犯的行为;
自首且犯罪较轻的;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酌定不起诉从法律上说是对犯罪嫌疑人作无罪处理。
3.存疑不起诉。
对于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有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而无法排除的。
对于存疑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而检察院作出不起诉永定的,就是不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所以嫌疑人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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