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之后的第一天、或者是在取保后的任何一天都有被法院传唤的可能,具体传唤的时间可以由法院自行确定。
法律规范虽然对传唤的时间没有强制规定,但是规定了传唤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其中规定的出示“证明文件”,是指传唤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传唤通知书》及讯问时应当出具示的证明侦查人员身份的证明文件。
经出示工作证,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二、刑事传唤与拘传的区别是什么?
(1)强制力不同传唤是自动到案,拘传则是强制到案。
(2)适用的对象不同传唤适用于所有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拘传则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适用时是否一定需要法律文书不同拘传时必须出示《拘传证》,传唤在大多数情况下也需要出示《传唤通知书》,但《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不经传唤,直接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处于取保期间的刑事案件当事人,需要遵守诸如被检察院、法院传唤时若是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等的规定,对于拒绝被传唤的情形,想要传唤被取保者的法院、或者是检察院等,可以依法实施强制传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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