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人有两人都需要还钱吗?
1、担保人有两人,并不一定两个担保人都需要还钱。
如果同一个债务上有两个担保人的,则担保人应当按照签订的保证合同中所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两个担保人则可以分开还款。但是如果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担保份额的,则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担保人承担全部责任。已经承担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权人或者另外一位担保人清偿相应份额。
(1)一般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经法院审判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并经依法强制执行,借款人仍不能返还借款时,出借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另一种是连带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无论借款人有无能力归还借款,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返还借款的保证责任。
当然,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同时把借款人和保证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多个担保物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是如何规定的?
1、多个担保物权并存,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导致抵押物进行了连续登记的,以第一次登记的时间为准确定抵押顺序。
2、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3、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按照下列原则清偿:
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公民在向其他有闲余资金的公民、或者是单位提出借贷请求的时候,可能会提供两名、甚至是两名以上的担保人。至于存在多名担保人的情形,债务人若是不履行还款义务,那么担保人就需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还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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