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带保证人的义务
连带保证人的义务是: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连带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人需要按照债权人的要求偿还债务。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连带保证人具体承担哪些责任
在债务人未按期偿还债务或出现双方事先约定的特殊情况时,担保人需承担起偿还债务或负责处理相关事务的义务。
2、保证合同乃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属部分。若主债权债务合同因无效原因失效,那么该保证合同也将随之无效,但法律法规中如有特别规定的则应另行考虑。
3、在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若债务人、保证人和债权人对违约行为均负有过失责任,他们应对所造成的损失,各自按照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连带保证人的义务是: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连带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人需要按照债权人的要求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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