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了刑事责任还有精神损害赔偿吗,相关法律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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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追究了刑事责任还有精神损害赔偿吗,相关法律规定相关的法律规定。
追究了刑事责任还有精神损害赔偿吗,相关法律规定

一、追究了刑事责任还有精神损害赔偿

追究刑事责任后,如果刑事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严重人身损害或者严重精神损害的,被害人可以主张精神赔偿。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刑法》等法律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后并不影响主张民事赔偿,如果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严重人身损害或者严重精神损害等情形的,被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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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在离婚后,一方或双方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2)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
(3)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4)抚养权变更需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带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5)孩子年满18周岁的,无需任何人的监护与抚养,所以孩子年满18周岁后,不再存在抚养权变更的问题。 如果要去变更小孩抚养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权的。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再次进行追问咨询或者最好携带相关资料给我进行详细分析。
什么是精神损失费,有精神损害赔偿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包含以下11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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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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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刑事责任了没有精神抚慰金吗?
追究刑事责任是否有精神抚慰金,应当根据是否造成了精神伤害而定,造成了精神伤害的,则肯定是需要支付精神抚慰金的,具体情况一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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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精神损害赔偿,什么叫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未造成严重后果,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是否严重,是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前提条件。被告的行为要具备“极端的和伤害性”的性质,必须是“超出了过正常生活所能容忍的界限的”“糟透了的”“文明社会完全不能容忍的”行为,仅仅只是引起些微的不高兴或不舒服的行为不构成精神损害侵权的诉因。就“严重”一词的把握,可从以下角度理解。首先,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所享有的、维持生理机能所必需的具体人身权益。在侵害这些权益时,是否构成严重精神损害,主要取决于身体、健康被损害的程度。当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以达到伤残标准作为构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主要依据。原则上,只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至于没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的精神损害是否构成后果严重,则一般视情况而定从严把握。实践中,一般结合受害人受到什么样的损害,是否住院,住院时间长短,是否影响受害人的饮食起居,病历记录等综合决定其遭受的精神损害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当然,相比身体、健康被侵害导致伤残情形,生命被侵害造成的恶劣影响更为显著,更有必要以精神损害赔偿方式抚慰相关人员因此而遭受的精神痛苦。而其他人身权益被侵害的情形,鉴于存在个体差异性,在确定是否达到严重标准时,一般需要综合考虑侵害人的主观状态、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和被侵害人的精神状态等具体情节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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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情况而定,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若被车撞破相未构成残疾,无法索要精神损失费,肇事方与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若向法院起诉,法院同样不会支持;若被车撞破相构成残疾,可以要求肇事方和保险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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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想要申请国家赔偿 精神损失,但是我对国家赔偿 精神损失的相关规定不是很清楚,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国家赔偿 精神损失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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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的承担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在法院审理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案件中,应当首先考虑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唯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考虑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就是说,一般的精神损害主要而且首先应采取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精神补偿方式,只有对那些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在适用前几种方式不能弥补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时,才适用物质赔偿的方式。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情形下,还应当注意要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了精神侵权责任的承担范围和方式,但这一规定存在较多限制,不利于受害人权益的补救。因此,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第
一,行政、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造成公民、法人财产损害,如果财产所受损失虽小但造成很大影响的,或者财产所受损失严重的,国家应当赔偿受害公民由此而产生的精神上的损害或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商誉受到的损害。第
二,国家对精神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可单独适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用了一个“并”字,限制了受害人的求偿请求权。此外,法院可借助媒体的力量,督促赔偿义务机关自觉履行义务,在赔偿义务机关拒不履行义务时,也可借助媒体以赔偿义务机关的名义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有关费用开支可从赔偿义务机关的账户内依法划拨。
  
二、 “严重后果”的界定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适用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前提就是国家机关的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所谓严重后果,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侵权的情节。具体包括侵权的手段,行为的方式、方法,侵权的场合以及侵权的次数,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等等。侵权的情节不同,造成的影响、损害程度就不同,侵权的情节越严重,就越容易造成严重后果。
2.对受害人身体、生活造成的实际影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受害人残疾或者身亡的;造成受害人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造成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家庭生活长期困难的等等,都可以认定为造成了严重后果。
3.对受害人精神的影响。这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国家赔偿法之所以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主要就是考虑到了国家机关的行为对受害人的精神产生了实际的损害,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越大,相应的抚慰金就应该越高。例如公民因国家机关的行为使精神遭受较大打击,从而患有严重程度的精神疾病,那么就可以认定是“造成了严重后果。”
  
三、抚慰金数额的确定
  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虽然离不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在裁量时也应充分考虑相关因素。确定赔偿数额的参照标准,可以适当参照民法中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评定的有关规定。由于公法中的精神损害与私法中的精神损害有一定的差异,因此,确立两者的赔偿数额的标准也有一定的差异。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以下几个因素确定:
1.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程度。如果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程度越大,则其承担的责任也应当越重。
2.侵害的具体情节。包括实施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侵害的具体情节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决定着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大小。一般而言,侵害的手段越恶劣、场合越公开、行为方式越粗暴,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就越大。
3.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和后果。这是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重要依据。
4.侵权机关事后采取弥补措施的有效程度。侵权机关事后采取的弥补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侵权机关对待侵权的态度,同时对受害人的精神状况也有相当的影响。侵权机关事后采取的弥补措施越有效,则受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越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上述因素。
  
四、抚慰金的分割
  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抚慰金的分割原则,一般由法官自由裁量。笔者认为,对于死亡的受害人来说,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遗产,亦不能视为遗产,法定继承不适用于抚慰金的分割。遗产为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精神损害既没有引起死者现存财产的减少,也没有导致未来可得利益的丧失,而且,抚慰金产生于死者死亡后,因此,它不能归入遗产范畴。更重要的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是对死者的抚慰,而是对与死者有着特定亲属关系的人的抚慰。抚慰谁,谁就有权获得抚慰金,如果将其视为遗产进行分割,无疑侵犯了抚慰对象对抚慰金的所有权。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生者的抚慰,特定对象获得抚慰的权利是平等的,但不意味着抚慰金应当对所有近亲属均等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他们均是所有权人。
  对于死者,不同的人的精神痛苦、精神受损程度是不同的,我们应当综合考虑抚慰对象的精神受损程度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分割,并不能笼统地规定把精神损害抚慰金平均分配给配偶、父母和子女。这是因为,不同抚慰对象的精神受损害程度不同,有大有小,精神痛苦大的,应当适当多分一些抚慰金。一般而言,法官可以综合考虑以下三个因素,来考察精神痛苦的大小:其一是与死者的亲缘关系,是父母子女,还是夫妻乃至兄弟姐妹,根据亲缘的远近,痛苦程度显然会有所不同;其二是与死者的生活密切程度,与死者共同生活、紧密联系者显然受到的痛苦要大一些;其三是死者的死亡对生者今后生活以及精神的影响,影响大的其精神痛苦肯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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