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责令改正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取的一项常见的行政措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凡是行政机关针对具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管理行为,只要当事人认为这样的行为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纠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只要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就有权申请复议或诉讼。
二、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例如行政机关对其所属的人员或基于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作出的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人事处理决定。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起诉。
3、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例如讯问刑事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检查、搜查等;
4、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例如行政法规、规章等;
5、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6、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7、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的处理;
8、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
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处罚也不是行政强制措施,但它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包括了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因此责令改正在行政复议的范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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