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后再由法院开庭会判刑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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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并不代表不会判决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会不会坐牢还要司法机关进一步审理后判决才知道。取保候审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一、取保候审后再由法院开庭判刑

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并不代表不会判决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会不会坐牢还要司法机关进一步审理后判决才知道。

取保候审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人民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退还保证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二、取保候审期间应该遵守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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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后再由法院开庭会判刑吗
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并不代表不会判决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会不会坐牢还要司法机关进一步审理后判决才知道。取保候审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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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开庭后还会再被拘留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取保候审只是不羁押嫌疑人或被告人,并不影响案件进程的推进,该判的依然要判。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大于80毫克即为醉酒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简称醉驾。我国《刑法》明文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刑罚,最长拘役6个月,醉驾案件在判决之前一般不予拘留或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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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开庭后还会再被拘留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取保候审只是不羁押嫌疑人或被告人,并不影响案件进程的推进,该判的依然要判。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大于80毫克即为醉酒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简称醉驾。我国《刑法》明文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刑罚,最长拘役6个月,醉驾案件在判决之前一般不予拘留或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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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后再由法院开庭会判刑吗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取保候审后再由法院开庭会判刑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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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开庭没当庭宣判的什么时候再宣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当庭没有宣判的什么时候宣判
按实际情况,如果没有当庭审判,人民会定期进行审判,具体日期请自行与人民进行确定。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公开审判原则是什么意思
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审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审判,指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除了法庭评议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它是刑事审判的一项基本原则。
公开审判,应当做到:
(1)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2)允许公民到场旁听;
(3)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
审判必须公开吗
一般来说,人民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和判决的宣告,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界依法公开采访、公开报道。但是也存在不公开审理的情况。这是指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不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外的公民公开,不向社会公开,不允许新闻界采访、报道。
刑事案件重新审判后如何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
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3、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4、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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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后再由法院开庭会判刑吗
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并不代表不会判决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会不会坐牢还要司法机关进一步审理后判决才知道。取保候审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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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申请再审的民事案件,要多久能知道再审开庭的消息
[律师回复]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四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第三百八十五条人民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
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照再审程序对案件的再行审理,其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再审的特点是:
1、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和上级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
2、提起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第一审或
第二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提起再审的时间是判决或裁定生效以后六个月内提出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我国刑事诉讼中再审期限一般可以在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但满足特定条件(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或者原审被告人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提出申诉,人民未受理的,或者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即使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之后提出,人民仍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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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由哪个执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取保候审由谁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公、检、法机关都有权采用取保候审。在程序上又分为:
1、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主动地采用取保候审;
2、根据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所聘任的律师的申请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决定取保候审。
可见,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在公、检、法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后,由办案人员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取保候审通知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由领导签发。再由承办人员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保证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告知其各自应当遵守的规定及承担的义务,违反规定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出具保证书并签名或者盖章。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取保候审由谁执行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但由于公安机关警力不足等原因,对犯罪嫌疑人尤其是检察、交付执行的被告人基本处于失控状态,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所地在外省、市的,是由案发地公安机关执行,还是由被告人住所地公安机关执行不统一。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但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应履行何种批准手续,没有明确的规定,执行机关批准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应征得决定机关同意的规定没有落实到位,因缺乏严格的审批手续,批准流于形式。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随意离开居住的市、县,有的只是打个招呼,有的连招呼也不打,无人过问,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提供了可能。
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具备以下的法定事实和理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具有以上任何一个实质性条件的,当事人都可以申请再审。
三、申请再审的期限《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第二百零四条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
第一项、
第三项、
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4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第21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的二年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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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管辖权异议由立案庭审理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管辖权异议案件,应当改变现在当事人随意提出方式,而应当由人民进行形式审查,即对于管辖规则相对简单、只需进行形式审查即可判断异议理由是否成立,以及明显缺乏证据支持的申请可以直接不予受理;而对于那些具有一定的理由或者证据支持,或者是需要通过实体审查确定管辖的,则予以立案受理,编立单独的管辖权异议案号,并将案件移交进行实体处理的同一审判组织,按照法定的审查程序来进行审查处理。由于一些案件的管辖权要以案件的实体法律关系而定,因此认为,管辖权的一审处理还是以进行实体处理的同一审判组织为宜。这样,有了立案庭的初步审查,可以规范管辖权异议的受理,减少管辖权异议案件,有效地杜绝被告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同时也可以有效监督管辖权异议的审理期限,防止诉讼的过分迟延。这样,也有利于对管辖权异议案件进行调查研究,探索其审判规律,为下一步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奠定基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
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个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0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1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0日。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5日。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裁定再审的民事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
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公告、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中止诉讼、中止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恢复审理或执行的期间;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上级人民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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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再审理由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再审理由包括: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各级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对下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或者上一级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 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 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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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
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第一百八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一百八十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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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后再由法院开庭是否会判刑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取保候审后再由法院开庭是否会判刑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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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已经再审的案件,变更上诉理由,可以再上诉吗?
[律师回复] 已经再审的案件,变更上诉理由,不可以再上诉。民事诉讼过程中常常出现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民事再审程序中亦不例外。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在再审中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未有相关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出现了不同的处理意见。在一般的再审程序中,当事人不可以对诉讼请求提出新的变更,理由有四个方面:
1、我国设立再审制度的宗旨决定了再审程序中当事人不得变更讼诉请求。我国设立再审制度的宗旨是通过再审程序在两审终审制基础上纠正人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再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它的目的是保证裁判的正确性和合法性,是改正生效裁判错误的补救措施,所以在进入再审程序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包括原告提出追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请求等,不属于纠错的对象和范畴。再审审理范围限于提起再审的法定事由所依据的事实、法律范围,其程序意义在于通过依法对提起再审法定事由的审理来评价原生效裁判所确定的诉讼结果是否正确,若再审中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属于超越原生效裁判的请求范围,不应也不可能作为评价原生效裁判正确与否的依据。允许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均将导致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后的结果必然动摇原裁判的稳定性,这也会给恶意缠诉者谋取不正当程序利益提供可乘之机。
2、再审程序的特有属性决定了再审程序与普通一审和二审程序有本质上的区别,即使是在再一审中,当事人也不能变更诉讼请求。诉讼程序的安定性是诉讼的价值取向,诉讼程序的有序性和不可逆性则是诉讼程序安定性的基本内容。程序中某一环节一旦过去,或整个程序一旦结束,就不能再回复,或者重新启动。诉讼每经历一个过程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些后果对诉讼主体产生作用和制约,对诉讼结果产生影响。在这个过程中,程序的逐渐展开以获得具有既判力的决定为目标且有强烈的不可逆性质。再审程序的各个诉讼环节必须保持一定的次序,即有法定的时间要素和空间要素加以控制,而不能使程序处于无序的状态。这种不可逆性不仅表现在对当事人的拘束上,也表现在对法官的拘束上,即到了一定的阶段后,当事人提出的新的事实和证据以及变更诉讼请求的主张可以被禁止,法官也不能宣称已经完成的程序不算数而要求从头再来。
3、按照我国在再审制度中确立的有限再审的原则,对当事人变更讼诉请求的情况理应限制。我国现行再审制度存在诸多弊端,归根到底是无限性的弊端。解决无限再审,建立有限再审模式,是再审程序改革的关键。而建立有限再审模式的首要条件,就是要摒弃过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再审指导思想,确立有限再审的指导原则。再审程序的有限性,是指再审程序的引发与进行应当受到限制的特性。这种限制不仅表现在再审的主体上,而且在再审的事由、管辖、次数和时限上均应给予限制,同样的,在当事人在再审中变更诉讼请求时也应给予限制。再审程序是针对既判力案件而事后适用的复核审理程序,是为纠正司法错误而特殊适用的法律补救程序。我国的再审制度有必要对当事人申请再审作出适度的限制性规定,这并不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虽然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包括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的内涵,但实际上,在各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对“意思自治”的适用从来都是加以限制的。可以说,在存在当事人选择法律自由的场合,便同时存在着对这种自由的限制。如果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可以任意变更诉讼请求,这实际上会造成诉讼范围的任意扩大,诉讼结果与原审相比必然面目全非,那么,诉讼程序也将像一匹脱缰的野马而一发不可收拾。这样就给那些恶意诉讼之人有可乘之机,带来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混乱,安定性遭到破坏。这也显然与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实现有限再审的审判监督改革方向背道而驰,是不可取的。
4、当事人处分权在再审程序中应当受到限制的原理决定了再审程序中当事人不得变更讼诉请求。如果允许当事人在再审中行使处分权,那么无论原生效裁判正确与否,都将导致变更的后果,对原正确裁判的稳定性会构成动摇,这种情形有悖于审判监督纠错机制的宗旨,同时,也会给恶意缠诉者谋取不正当程序利益提供方便。原审法官基于“不告不理”的立法思想,不可能对于未加请求的权利加以裁判,因而在这个问题上原判决没有错误,亦即没有纠正错误的前提,所以在再审程序中,当事人并不能够完全享有在原
第一审程序和
第二审程序中所享有的处分权,不可以变更讼诉请求。但也有两个特殊情况应当准许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1、按照
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当事人在原审期间已经提出过变更诉讼请求的主张,一审依法应予准许而未予准许,此时,人民应当对该不当之处予以纠正,即允许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直接变更诉讼请求。在按照
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中,发现原一审依法应予准许而未予准许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时,应当撤销原判发回一审重审,
然后适用上述规定。
2、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原告在再审程序中声明放弃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的情况。笔者认为,应当允许原告在再审程序中为该项行为。
首先,基于民事诉讼法上的自愿原则和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其次,放弃诉讼请求不仅是原告向所作的意思表示,也是其向被告所作的意思表示,即向被告表明舍弃自己已提出的实体权利主张,以消除彼此间的全部纠纷或部分纠纷,这种原告向被告为放弃诉讼请求的行为带有民事法律行为性质。再次,由于放弃诉讼请求的结果是使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全部或部分得以消除,因而对放弃诉讼请求不宜作过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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