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仅以欠条起诉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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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原告仅以欠条起诉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民间借贷纠纷举证证据有哪些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原告仅以欠条起诉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一、原告仅以欠条起诉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借贷纠纷起诉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提供欠条经查证是属实的,完成了举证的责任。如果被告要抗辩的,就要提供相反的证据反驳原告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民间借贷纠纷举证证据有哪些

第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第二、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3、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4、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第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知道,欠条是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之一,原告提供欠条举证债务关系成立后,如果被告要抗辩的,就要提供相反的证据反驳原告主张,能证明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法院会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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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原告举证还是被告举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了行为责任。并未明确规定结果责任,但在理论上可以通过体系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来加以确认。(
1)199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条指出:“下列证据由人民调查收集……上述证据经人民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首次肯定了结果责任,只是不够明确。(
2)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条规定了两种意义的举证责任,前者指当事人的行为责任,后者指在事实真伪不明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即结果责任。在先行立法的司法解释中,它首次明确的肯定了民事举证责任具有双重含义,弥补了民事诉讼法的不足。但是该条除行为责任继续适用民事诉讼法第64条“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规则外,对于结果责任并没有确立起一般的分配规则。所以,它仍非结果责任的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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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举证还是被告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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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由于环境污染侵权纠纷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加害人不论是否有过错都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受害人无须就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 (2)受害人需要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全面的举证。环境污染行为具有违法性,但这里的违法性并非仅指加害人的污染环境行为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污标准,对于在国家规定标准内的污染行为,一旦造成了污染损害,也属于一种违法行为。由于加害人经常以自己的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标准作为抗辩理由,所以受害人在对此类案件举证时要特别注意从污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上强调其违法性,而不应当纠缠于污染行为是否违反了国家规定标准进行举证。 (3)对损害事实进行举证。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一个人只有在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侵权民事司法救济;未造成任何损害的行为或者事件,不能引起侵权民事责任。环境侵权责任也必须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原则,即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基础。 (4)受害人也要注意收集证明环境污染行为成立因果关系的证据。虽然在此类案件中,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被倒置给了加害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受害人没有必要收集这方面的证据。《证据规定》第72条第1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旦加害人举证证明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就要承担提出证据予以反驳的责任。如果受害人不能举出充分的反驳证据,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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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离婚时,原告可以当场举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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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属于原告的举证责任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般来说,民事审判的时候如果要确定是谁的举证责任就必须按照规定让主张权利保护的原告承担,因为被告被认为是有过错的人是没有办法去证明自己无辜的,而原告如果有举证问题可以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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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时,应当提供其符合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应在前已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在时须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政处理或逾期不予赔偿的证据材料。
2、在被告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况的除外:
(1)被告应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2)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3、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当然,原告也有权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如果不能证明,不影响被告的举证责任。
二、被告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1、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证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有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3、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4、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准许,被告方可补充相应的证据。当被告认为原告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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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原告怎么举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原告怎么举证
一.交通事故原告的举证责任范围
(a)有关的身份证明,包括原告的身份证明,如果原告一方有伤残或死亡情形,原告还应提供和死亡受害人的关系证明,伤残或死亡受害人扶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需要赡养的近亲属及其他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身份证明和无劳动能力证明;
(b)有关的工作情况和收入证明,这主要是牵涉到误工费用和伤残、死亡赔偿金计算的情形;
(c)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发生的证明,这些证据主要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立案及公安机关提供的有关资料可以证明(对这些材料,当事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复印件或申请人民调取),还可以通过证人证言、被告的认可等方式加以证明;
(d)对被告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里主要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供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还应该提供交警部门制作的现场勘察图和笔录及交警部门依法制作的其它询问和讯问笔录等详细的资料,以便法庭审判时参照;
(e)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提供证据证明,这些证据主要有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医药发票、法医鉴定书、评估机构的财产损失评估结果等方面加以证明
二.交通事故被告的举证责任范围:
(a)身份证明和被告有关的其它信息提供,如现住址、职业、身份、工作状况、联系方式等;
(b)证明自己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过错程度较轻或者是可以减轻自己过错的有关免责情形
(c)如果是和非机动车或行人相碰撞的机动车一方作为被告,则还应提供非机动车或行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故意或者过错情形,否则不能免责;
(d)针对原告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提出证明原告的损害程度较低或赔偿额过高的证据。
环境污染原告如何举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环境污染原告如何举证问题解答如下,
(1)由于环境污染侵权纠纷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加害人不论是否有过错都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受害人无须就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
(2)受害人需要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全面的举证。环境污染行为具有违法性,但这里的违法性并非仅指加害人的污染环境行为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污标准,对于在国家规定标准内的污染行为,一旦造成了污染损害,也属于一种违法行为。由于加害人经常以自己的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标准作为抗辩理由,所以受害人在对此类案件举证时要特别注意从污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上强调其违法性,而不应当纠缠于污染行为是否违反了国家规定标准进行举证。
(3)对损害事实进行举证。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一个人只有在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侵权民事司法救济;未造成任何损害的行为或者事件,不能引起侵权民事责任。环境侵权责任也必须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原则,即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基础。
(4)受害人也要注意收集证明环境污染行为成立因果关系的证据。虽然在此类案件中,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被倒置给了加害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受害人没有必要收集这方面的证据。《证据规定》第72条第1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旦加害人举证证明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就要承担提出证据予以反驳的责任。如果受害人不能举出充分的反驳证据,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交通事故原告如何举证
[律师回复] 对于交通事故原告如何举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原告怎么举证
一.交通事故原告的举证责任范围
()有关的身份证明,包括原告的身份证明,如果原告一方有伤残或死亡情形,原告还应提供和死亡受害人的关系证明,伤残或死亡受害人扶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需要赡养的近亲属及其他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身份证明和无劳动能力证明;
()有关的工作情况和收入证明,这主要是牵涉到误工费用和伤残、死亡赔偿金计算的情形;
()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发生的证明,这些证据主要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立案及公安机关提供的有关资料可以证明(对这些材料,当事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复印件或申请人民调取),还可以通过证人证言、被告的认可等方式加以证明;
()对被告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里主要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供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还应该提供交警部门制作的现场勘察图和笔录及交警部门依法制作的其它询问和讯问笔录等详细的资料,以便法庭审判时参照;
()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提供证据证明,这些证据主要有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医药发票、法医鉴定书、评估机构的财产损失评估结果等方面加以证明
二.交通事故被告的举证责任范围:
()身份证明和被告有关的其它信息提供,如现住址、职业、身份、工作状况、联系方式等;
()证明自己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过错程度较轻或者是可以减轻自己过错的有关免责情形
()如果是和非机动车或行人相碰撞的机动车一方作为被告,则还应提供非机动车或行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故意或者过错情形,否则不能免责;
()针对原告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提出证明原告的损害程度较低或赔偿额过高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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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仅以借条起诉是合理的吗?
原告仅以借条起诉是合理的,因为借条作为双方构成了借款关系的合法的书面凭证,是具有绝对的法律效力的,同时在纠纷出现时可以作为强有力的证据材料提交至法院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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