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失踪借款担保人要还钱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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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担保人要负责还钱,要归还债务人的所有欠款才可以消除保证责任,担保人和债务人之间要订立保证合同,要明确保证的期限,保证的责任,担保人不能一次性归还欠款的,可以跟债权人进行协商,申请延期还款。
债务人失踪借款担保人要还钱吗

一、债务人失踪借款担保人要还钱吗

借款担保人需要还款,特别是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一般情况下先是抵消债务人的钱,若剩下的部分债务人还是无法按期还,担保人依然要还。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和保证人债权人履行债务并无顺序和主次之分的限制。当事人对保证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是为债务作担保的,需要替债务人还钱,但是具体的还要根据具体情况。担保人要不要替债务人清偿债务,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如果是正常债务的,债务人不还款的,担保人是需要清偿债务的。担保人需要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在债务人无法偿还欠款时,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因为债权人是相信担保人的信用才借钱给债务人的,所以他们借贷关系的前提就是担保人是否愿意提供担保。因此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一定要确定被担保人的人品和经济实力,以免给自己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二、什么情况下借款担保人不用还钱

1、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未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可以转让债务,但债务的转让,使主合同的主体发生了变化。与主合同的债权转移不同,债务转移必须经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才能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除合同主体的变更之外,还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客体的变更。主合同的变更,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又形成一个新的合同关系,而保证人所保证的是原合同的债权关系。对于变更后的主合同若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亦即保证人未对新的合同同意保证的自然不承担保证责任。

3、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人仅在一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目的在于促使债权人及时向债务人行使权利,以避免保证人长期处于一种随时可能承担保证责任的不利状态。另一方面,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也是在不断变化的,若债权人不及时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当债务人丧失履行能力后,保证人无法实现自己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不利于保护保证人的利益。当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4、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是一致的,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所不同的在于,在一般保证期间,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起诉或申请仲裁,其保证期间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而在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才对保证人产生保证责任的效力。若债权人仅对债务人请求履行,而未对保证人请求履行的,保证人免责。

担保人要还钱,成为担保人之后要履行担保义务,要偿还债务人的欠款;担保人拥有代位权和撤销权,能够主张债务人的抗辩权,对债务承担的是保证责任,不仅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还可以放弃先诉抗辩权,担保人的保证期限受时间限制,超过法定时间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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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人失踪债权人向谁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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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上设有保证人的,向保证人主张债权
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设立保证人,如果到期债务无法清偿或不可能清偿,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保证人清偿债务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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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债权人可能会提出疑问,明明欠款人已经找不到了,又怎么向诉讼呢?事实上对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当面送达开庭通知的被告,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时间一到,不论被告是否看到该公告,都视为已经送达。
庭审中进行缺席审判,经对债权人提出的债权证明进行审查,然后作出判决。在判决生效后无法获得清偿的债务,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三)申请宣告失踪,向债务人财产代管人主张债权
《民法通则》
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同时《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
以上就是对“找不到欠款人怎么办,欠款人失踪债权人向谁讨债”的解答。借贷关系中找不到欠款人是常有的事,或许是欠款人有意为之,也许是有其他事确实不知所踪。但是不论什么情况,对债权人的债权都是非常有影响的,遇到这样的情况,债权人最好根据以上解答寻找合适的方法进行积极索债。如果在实践中还有困难的,不妨咨询律师,就不懂的地方获得律师更多专业解答。
一、支付令
(一)什么是支付令
支付令是督促程序。督促程序是指对于以给付一定金钱或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人民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布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出异议,债权人可以支付令为根据,请求人民予以强制执行的简易程序。
(二)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申请支付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请求支付的必须是金钱或者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它债务纠纷;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二、通过诉讼追讨欠款的办法
(一)收集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你在或应诉时应向提交必要的证据,否则你的主张有可能得不到的支持,将承担败诉的后果。以下是你应向提供的主要证据:
1、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借贷合同等书面证据。没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2、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担保协议的应提供书面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
3、有抵押物的,应提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款数额、存放地点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证明材料。
4、提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和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明材料。
5、关于共同被告的相应证据,如列夫其另一方为共同被告,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股东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股东滥用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的相应证据。
(二)确定被告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您是否了夫妻双方。
债务人是公司的,股东是否出资不实、虚假出资、过桥出资、抽逃出资,股东有无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给债权人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应追加股东为被告。
目的在于扩大偿还主体,增加偿还系数。
(三)选择管辖
债务案件一般由被告户籍所在地审理,也可以是被告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所在地。由于合同产生的债务,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立案律师指导下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以利于判决的执行。多个被告的,择其一被告选择对己方有利的。
(四)写状
民事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提出的要求人民依法作出公正裁判的书面诉讼请求。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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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明确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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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状是人民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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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夫妻分居借的债是共同债务吗
1、分居不等于离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如果夫妻一方张某既提供不了证据证明自己与对方有婚内财产约定且债权方知道有此约定,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二人对分居期间的债权、债务归属有约定且胡某知道有此约定,那么,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此认定更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维护市场交易的良性运转。
2、债权人享有追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
如果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是对方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自己对此笔借款毫不知情,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其在承担连带责任限额内可以向对方主张追偿,以维护自身利益。
二、婚内的债权债务如何承担
对于正确解决离婚案件当事人与案外债权人之间的矛盾,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问题,其关键是如何认定人民生效裁判文书对共同债务的分割效力问题。
其实对此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已经有所规定,其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中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可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一方或双方的经营收入,都归夫妻共有,从事经营所欠的债务,也理应为共同债务,故本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
人民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对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具有不可逆转性,由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夫妻双方,债权人不是诉讼主体,所以这一处理是在债权人不参与的情况下做出的,无疑是只对原夫妻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对债权人来说不具有对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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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它是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得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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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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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申请书应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其他有关机关,是指公安机关以外的能够证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机关。
  宣告失踪案件,人民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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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6条的规定,宣告公民失踪的案件,由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管辖。这样便于受诉人民就近调查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事实,便于人民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也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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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债务担保担保人还债后该如何向债务人追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相关法律概念:追偿权
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即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追偿权行使时间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应在其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而且保证责任的承担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并不影响追偿权的成立。
二、追偿范围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是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主债务及其利息;债和办逾期履行债务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运费等清偿费用、诉讼费用等;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本金利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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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享有债和办所享有的抗辩权,如其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怠于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而作出大于债务人应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以及支出非必要的费用,使得债务范围扩大,对扩大部分,保证人丧失追偿权,债务人有权在被追偿时对保证人提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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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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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在郑某出具的借条中,存在着两种性质不同的合同,即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如支付利息),担保合同一般为无偿合同(担保人从中受益为例外)。因此,判断担保人洪某的妻子钱某是否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就是要看钱某是否从中受益,即由李某举证证明洪某的担保行为是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需要,或者夫妻、家庭从该担保行为中受益,否则洪某的担保属个人行为,与妻子钱某无关,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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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踪人员工资怎么领
失踪人员,如果在失踪前工资没有领的,可以由其家属代领,如果是在失踪后,由于劳动者并不在岗,并未参加劳动,并无工资可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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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踪的概念
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没有音讯的事实状态。失踪的原因包括:离家出走、战争、意外事件等。
失踪制度是对一种不确定的客观事实状态的法律认定,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失踪达到法定期限,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自然人失踪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自然人失踪已满两年。
下落不明,指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地无任何消息。下落不明的时间必须是持续地、毫不间断地满2年。2年的期限是从失踪人最后离开住所或居所而下落不明的次日开始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失踪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提出申请。
所谓利害关系人,指在法律上与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存在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包括失踪人的近亲属和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人民依法定程序宣告。人民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应发出公告,寻找该下落不明的人,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届满后仍无下落的,判决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下落不明的自然人由人民宣告失踪后,其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法律规定的有代管资格的人或有代管资格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指定的人代管。
2、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职责。(保管、代为履行)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并不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原来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仍然有效,其承担的民事义务仍须履行。在失踪人失踪期间,失踪人的义务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以支付财产的方式履行。
(四)被宣告失踪的自然人重现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失踪宣告一经撤销,代管人的代管权随之终止,代管人应将其代管的财产及收益返还给被撤销失踪宣告的人,并负有将代管期间对其财产管理和处置的详情告知的义务。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共担,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分担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如果夫妻是在提起离婚,依据婚姻发第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的规定,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进行判决。但由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直接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相联系,笔者认为在判决时,对于可以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进行判决但对夫妻债务是否存在,或到底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没法确定的,或可能被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对于这种情况由于缺少债权人的介入,应该告知另行处理,而不应在判决中进行确认。这样可以充分保障第三人的合法债权。对于在离婚判决或在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已经确认或处理的债务,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的规定,的判决或夫妻的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一样可以向离婚后的夫妻提讼,要求承担责任。《婚姻法》第40条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从上面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处理共同债务,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共同债务共同清偿,还规定了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由此,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也有平等的清偿权,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可由夫妻双方约定各自的责任和清偿日期,也可约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偿,而后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清偿一 方向另一方追讨。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为逃避债务,采取假离婚的手段,双方协议财产归一方,债务归另一方,当债权人要求偿还时,另一方则以财产归一方,不应由其偿还为由拒绝给付,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在审判实践中,为了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不给逃避债务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时,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视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将二者联系起来进行考虑,如果财产判归一方,那么债务也就应由一方负担,即使其无财产清偿,至少这一方分得的共同财产可折抵偿还共同债务。
2、协商一致的原则。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双方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担。如果协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诉讼,由人民判决决定。
3、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 离婚时(后),男女双方对原夫妻共同债务各应负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当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原夫妻双方都不能以离婚时双方达成的债务分担协议或者判决的承担比例拒绝对债务的牵连责任。当一方清偿全部债务后,即享有向对方的追债权。这样可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全部实现。适用连带责任处理夫妻共同债务。
4、坚持男女平等与保护妇女利益相结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的原则。 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财产关系中表现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管理、经营、使用的权利,分割财产时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对共同债务有平等清偿的义务。但平等清偿并非平均分担,还应考虑到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向妇女或经济来源困难的一方倾斜。
5、采用举证倒置规则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难以确认的,由直接证据证实承担义务的一方负主张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举证责任。当事人主张由夫妻一方承担债务,又举证不能的,人民也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或杜绝在诉讼中夫妻一方或双方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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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失踪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借款人失踪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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