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人需要还款,特别是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一般情况下先是抵消债务人的钱,若剩下的部分债务人还是无法按期还,担保人依然要还。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并无顺序和主次之分的限制。当事人对保证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是为债务作担保的,需要替债务人还钱,但是具体的还要根据具体情况。担保人要不要替债务人清偿债务,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如果是正常债务的,债务人不还款的,担保人是需要清偿债务的。担保人需要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在债务人无法偿还欠款时,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因为债权人是相信担保人的信用才借钱给债务人的,所以他们借贷关系的前提就是担保人是否愿意提供担保。因此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一定要确定被担保人的人品和经济实力,以免给自己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二、什么情况下借款担保人不用还钱
1、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未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可以转让债务,但债务的转让,使主合同的主体发生了变化。与主合同的债权转移不同,债务转移必须经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才能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除合同主体的变更之外,还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客体的变更。主合同的变更,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又形成一个新的合同关系,而保证人所保证的是原合同的债权关系。对于变更后的主合同若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亦即保证人未对新的合同同意保证的自然不承担保证责任。
3、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人仅在一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目的在于促使债权人及时向债务人行使权利,以避免保证人长期处于一种随时可能承担保证责任的不利状态。另一方面,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也是在不断变化的,若债权人不及时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当债务人丧失履行能力后,保证人无法实现自己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不利于保护保证人的利益。当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4、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是一致的,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所不同的在于,在一般保证期间,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起诉或申请仲裁,其保证期间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而在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才对保证人产生保证责任的效力。若债权人仅对债务人请求履行,而未对保证人请求履行的,保证人免责。
担保人要还钱,成为担保人之后要履行担保义务,要偿还债务人的欠款;担保人拥有代位权和撤销权,能够主张债务人的抗辩权,对债务承担的是保证责任,不仅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还可以放弃先诉抗辩权,担保人的保证期限受时间限制,超过法定时间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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