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会以《刑事拘留通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刑事拘留。刑事拘留通知书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转交涉案当事人家属的正式司法文件,它是以公安局的名义下发的正规文件,说明涉案当事人已经被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期限是指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犯罪分子因相关的犯罪事实被刑事拘留后,应当按照相关司法程序进行处理,司法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告知家属,并由家属进行相关司法程序的处理,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考虑了调查取证的需要,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而定。
刑事拘留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所以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以及刑事拘留的法定期限、适用的程序等事项都做了十分严格的规定,只要是在刑事拘留的法定期限内没有收集到充足的证据的,就只能释放被拘留的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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