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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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医疗费原则上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据,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受害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有支出凭据且未明显高于时长价的,据实计算。
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医疗费原则上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据,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其他赔偿标准如下:

1、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1)受害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有支出凭据且未明显高于时长价的,据实计算。没有支出凭据的,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2)受害人在重症加强护理病房(ICU)期间一般不计算护理费,但确需额外护理的除外。

(3)受害人非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结合护理依赖程度计算:完全护理依赖为100%,大部分护理依赖为80%,部分护理依赖为50%。

受害人出院后仅需短期护理的,护理费按照部分护理依赖计算。

(4)受害人已配置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按配置后的情况进行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完全护理依赖或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一般暂按5年计算。其他情况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合理确定护理期限。期满后确需继续护理的,受害人可另行主张。

2、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的赔偿标准

(1)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同城就医产生的交通费按照 30元/天计算,结合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确定。

(2)受害人确有必要外地就医的,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发生的住宿费,按照正式票据计算;外地就医产生的交通费,对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按照正式票据计算;但住宿费、交通费均不得超过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3)营养费按照30元/天计算,营养费参照鉴定机构、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100元/天计算。

(5)受害人在重症加强护理病房(ICU)期间,一般不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但需要鼻饲进食的除外。

二、人身损害案件中,如何确定赔偿义务人?

1、有行为能力的公民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或者行为人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其行为人为“赔偿义务人”。

具体赔偿义务人,可以结合以下情形确定:

(1)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该二人均为“赔偿义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人、帮助人与行为人为共同“赔偿义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人、帮助人、监护人为“赔偿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

(3)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侵权人为“赔偿义务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所有行为人均为“赔偿义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4)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所有人均为“赔偿义务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5)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为“赔偿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

(6)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使其受到损害的,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参与者为“赔偿义务人”。

(7)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为“赔偿义务人”。没有过错,其经济状况允许时也应当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8)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该行为人为“赔偿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

2、特殊侵权人身损害案件中,结合以下情形确定“赔偿义务人”。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为“赔偿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受托人有过错的,监护人与受托人同为赔偿义务人,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该行为人与监护人同为“赔偿义务人”,先从该行为人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3)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用人单位为“赔偿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

(4)因执行工作任务的被派遣工作人员造成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赔偿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

(5)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为“赔偿义务人”。

(6)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该第三人与接受劳务一方均为“赔偿义务人”。

交通事故若发生在浙江,在确定赔偿范围、赔偿数额的时候,需要遵守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相关规定、且不管纠纷当事人,是采取协商、还是起诉的方式确定赔偿金,都不得违背此标准的规定,否则可能会导致最终确定的赔偿数额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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