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具有担保的债权包括提供了抵押物担保、质押物担保、保证人保证等的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二、担保债权怎么处理
1、借款合同履行期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或者由于借款人严重违约,小额贷款公司需提前收回贷款本息而借款人不能偿还时,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书面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2、同一贷款既有保证担保又有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应当首先实现抵押或质押担保;
如果实现抵押或质押担保的结果没有满足全部债权,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要求保证人对未受清偿的债权履行保证义务,但不得放弃对抵押或质押担保而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3、如果同一贷款设定两种以上担保方式,并且各担保方式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已在合同中事先划分,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同时向各担保人主张权利。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对债权担保中,债权担保的方式有抵押、质押、保证、留置等。
所以具有担保的债权包括提供了抵押物担保、质押物担保、保证人保证等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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