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装叛乱、暴乱罪既遂有哪些惩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四条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武装叛乱、暴乱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一)客体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所谓组织,是指为武装叛乱、暴乱而安排分散的人使之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和整体性。
所谓策划,是指为武装叛乱、暴乱而暗中密谋、筹划,实际上是处于一切种罪预备状态。
所谓实施,是指已经着手,正式开始实行武装叛乱、暴乱的活动。
两者行为特征区别是,一个是武装叛乱,一个是武装暴乱。
所谓武装叛乱,是指行为人使用枪炮或其他军事武器、装备等武装形式,以投靠或意图投靠境外的组织或敌对势力而公开进行反叛国家和政府的行为。
武装叛乱并不完全等同于持械聚众叛乱。
所谓武装暴乱,是指行为人采取武装形式如携带或使用枪炮或其他武器进行杀人放火、破坏道路桥梁、抢劫档案、军火或其他设施、物资,破坏社会秩序等,与国家进行对抗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没有携带、使用武器,只是使用棍棒、石块等一般暴力时,则不宜作武装暴乱对待。
从两罪行为看,都是使用武器与政府发生武装冲突,但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武器尚未来得及被使用,或者没有使用武器犯罪即被制止,因此,如果行为人携带武器进行叛乱或暴乱活动,而不管其是否实际使用,都不会影响武装叛乱罪或武装暴乱罪的构成。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都可能成为这两种犯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
武装叛乱、暴乱罪其实属于两个罪名,包括武装叛乱罪和武装暴乱罪,既然是两个不同的罪名,那么在构成要件上面必然会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不过从《刑法》中的规定来看,这属于一个选择性罪名,不管是具体实施了哪一种行为,最终都是会按照武装叛乱、暴乱罪来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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