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需要进行审批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论案件在公安侦查阶段还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均不需要办案机关审批。但是具体执行中,办案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不执行律师法的规定,只要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都要进行所谓的审批,而且还要派员在场。到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和法案审判阶段就不需要审批了。
二、律师会见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这里的律师会见特指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行使会见权。律师会见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如果律师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或者在从事其他非诉讼的法律事务中会见当事人的,一般不称“律师会见”而称“会见当事人”。
2、法律设立律师会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现其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特别是那些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其正处于被羁押、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他们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时必然受到一定的限制,当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律师与其会见,了解其愿望,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代理其提出申诉、控告,是其实现诉讼权利的有利途径。
3、律师会见的权利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委托关系而产生的授权,二是基于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地位而享有的权利。前者以委托人的权利授权为前提,目的在于弥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辩护能力的不足,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控告。后者是基于律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而由法律赋予的权利。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向其了解涉嫌罪名和相关案件情况,以便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是律师履行辩护人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
广州刑事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是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的,并且在会见期间是不需要接受公安机关的监视的,会见的次数也是没有限制的,但是会见之前需要提前和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处理案件的是需要支付一定律师费用的。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