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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期限到期是否承担债务
公司经营期限到期后解散清算的,公司以期全部财产承担公司债务,如果股东出资不实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后,公司就要解散清算,公司以其全部的财产承担公司债务,公司股东如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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