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抵押合同是否存在担保期限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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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民法典中抵押合同是否存在担保期限,抵押合同无效时,担保人还需要承担责任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民法典中抵押合同是否存在担保期限

一、民法典抵押合同是否存在担保期限

抵押合同是存在担保期限的,抵押担保的期限是主债务诉讼时效内,超过诉讼时效不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就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抵押合同无效时,担保人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实际中,抵押担保合同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才是有效的。

1、抵押合同的两方当事人早订立合同时,都已经是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的人,也就是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抵押的权利或承担抵押的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根据合同当事人的分类,还有如下几项规定:

(1)年满18周岁,或者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订立合同。

(2)间歇性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他们不具有缔约行为能力。

(3)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能订立合同。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

(5)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只能限制在其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内,因此,法人具有就其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内的缔约行为能力。

2、签订抵押合同的两个当事人都对做抵押的意思是真实的。

要是一方在被欺诈、胁迫或者重大错误下订立的抵押担保合同就不是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为此签订的抵押合同就会变得无效或者是可以被撤销的。

5、抵押合同不会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这就是要求在签订抵押合同的时候需要参照一定法人法律规范,不能超越法律之外去订立。

6、抵押合同的内容要确定或是可能。

这个就是说,你签订的抵押合同是两个人,不管是哪一方都能够按照合同上说的去做的。

那么,当抵押合同不符合以上生效条件的时候,就会变成无效合同,那么此时担保人还需要不需要承担责任,就要根据以下不同的情况来处理:

1、如果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没有过错的,那么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如果无效事由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是有抵押期限的,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所以抵押担保的期限是主债权诉讼时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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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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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急需资金,以出质人个人储蓄存款/国债为质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规定,经贷款人、借款人、出质人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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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故房地产抵押权期限为房地产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债消灭之日。
二、房地产抵押期限与房地产抵押权期限的区别
首先,两者终了之日不同。前者的终了之日依赖于主合同债的届满期。因主合同债的届满期已经合同约定,所以房地产抵押期限是确定的。后者的终了之日依附于主合同债的消灭。因主合同债的消灭之日往往与合同约定的债的履行期限不符,所以房地产抵押权的期限是不确定的。
三、房地产抵押期限与房地产抵押权期限的联系
房地产抵押期限、房地产抵押权的期限均始自抵押合同的登记生效之日。在抵押期限内,债务人履行了债务,抵押权随之消失;在抵押期限届满时,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抵押权期限超越抵押期限而存续,直至主合同之债消灭。
四、行使房地产抵押权的期限
行使房地产抵押权的期限是指行使该权始于何时,终于何日。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状态。
(1)在房地产抵押期限内的抵押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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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房地产抵押期限届满后的抵押权的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3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的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格优先受偿”行使抵押权的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只要构成这一要件,抵押权人即可行使抵押权。
(3)抵押权的诉讼时效与主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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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同—财产(抵押物)向多个债权抵押的。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按照本条第1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注意:1)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2)同—财产向多个债权人抵押担保的,顺序在后的抵押债权先到期,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房地产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债权的部分受偿;顺序在先的抵押债权在先到期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实现后,剩余的价款应当提存,留待顺序在后的抵押顺序债权受偿。情形
五:同—财产(抵押物)抵押又被他人留置扣押的。抵押权与其他物权并存时,留置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财产已登记的,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已登记的抵押权与用益物权的权利人的受偿顺序则应依据设定顺序确定。通过上述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同时存在处理方法的介绍,我们大概了解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同时存在的五种情形下清偿顺序、清偿比例、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以及注意事项。实际操作中,应该在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前将这些情况了解清楚,必要时请律师介入,而不是签完合同后,出现了债务偿还困难,需要承担责任时才关注法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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