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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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赔偿中,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纯粹行使个人行为,比如看守为泄私愤殴打犯人,此时其行为与职权并无关系,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赔偿。另外,如果是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也应当承受自己所造成的后果,国家也不会赔偿。最后是惯例的兜底规定,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

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做的纯属个人行为,与职权无关,或者是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如对于相关法律仍有不解之处,律图网有专业律师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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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有哪些,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民事责任的承担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承担两种形式。具体如下: 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主要用于对知识产权(商标专用权等)和人身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的侵害。 2、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主要用于对财产所有权、经营权、承包权、使用权、相邻权的保护。 3、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主要用于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可能由于其他人的经营活动或财产管理不善而带来的危险。 4、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广泛适用于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的情况。 5、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主要是用于侵占他人财产时的一种责任形式。 6、修理、重作、更换。 修理、重作、更换主要是用于债务人履行合同时音乐会标的物的质量不合格时采取的民事责任形式。 7、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在民法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种。无论是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都可以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这种责任形式只适用于违约责任。 其中第6条和第8种是典型的合同责任。修理、更换、重作的责任通常发生在合同一方当事人所交付的物有质量瑕疵时。支付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则是发生在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违约金进行了约定或法律规定违约金,义务人违约时。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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