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子女上大学是否应当抚养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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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民法典中子女上大学是否应当抚养,抚养费通常的承担方式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民法典中子女上大学是否应当抚养

一、民法典中子女上大学是否应当抚养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子女上大学,如果并没有独立生活且父母有支付能力的,应当负担必要的抚育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二、抚养费通常的承担方式是什么

1、由父母双方协议父母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

但是,协议应当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

为了防止父母双方损害子女利益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力、子女的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进行审查,如果协议不利于子女的,就不应准许。

2、由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协议不成,或者其协议不予准许时,应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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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典的对象主要是不动产,典当的对象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典对不动产转移占有,典当对不动产不转移占有

3)典不需要支付利息(具体看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典当需要支付利息和综合服务费

4)典主要是公民间行为,典当是典当行和当户之间的行为

5)典的期限较长(一般几十年),典当的期限短(一般不超过半年)

6)典体现的是用益物权,典当体现的是抵押物权其二·“而典当关系中的绝卖条款却是规定到期不赎,典当物即为承典人所有,而不论其价值是否超过债务额”的观点是有失客观的。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补充:房屋租赁是一种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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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型典当当户融资的目的是为了从事生产或经营,如做生意用钱、上项目调头寸等。这类当户通常是个体老板、一些中小企业。他们往往利用手中闲置的物资、设备等,从典当行押取一定量的资金,然后投入到生产或经营中,将死物变成活钱,利用投融资的时间差,获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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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人所具备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贷款到期日时的实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2、有本市常住户口,有固定的住所;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愿意并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房产抵押;
4、房产共有人认可其有关借款及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所抵押房产的条件
1、房屋的产权要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的条件,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未做任何其他抵押;
2、房龄(从房屋竣工日起计算)+贷款年限不超过40年;
3、所抵押房屋未列入当地城市改造拆迁规划,并有房产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
4、抵押物所有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或他人。以他人所有的房产做抵押的,抵押人必须出具同意借款人以其房产作为抵押申请贷款的书面承诺,并要求抵押人及其配偶或其他房产共有权人签字。
三、房产证抵押贷款流程
1、备齐资料,包括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购房合同或发票个人账户最近半年的银行流水对账单
2、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购房合同、协议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3、借款人将抵押房产的产权证书及保险单或有价证券交银行收押。  
4、借贷双方担保人签订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并进行公证。  
5、贷款合同签订并经公证后,银行对借贷人的存款和贷款通过转帐方式划入购房合同或协议指定的售房单位或建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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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典当法律关系典当法律关系有什么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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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典当法律关系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尚没有对典当法律关系作出具体界定,仅有现行行政规章规范典当行为关系,即2005年商务部与公安部共同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2012年12月5日商务部制定的《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办法》第三条规定,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第四十条规定,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第四十一条规定,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因此,现行典当法律关系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当户享有取得当金、赎回当物的权利,负有交付当物(包括办理质、抵押登记)的义务;典当行享有收取当金利息和典当综合费用、保管当物,以及按《办法》规定处理绝当物品的权利,负有支付当金的义务。由此可知,典当法律行为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交付当物、当金,支付当金利息、典当综合费用,赎回当物,以及处理绝当物品的合法民事行为。
二、典当法律关系有什么特征
(一)典当法律关系是质(抵)押法律关系和借贷法律关系有机结合的复合法律关系。只有组成典当法律关系的质(抵)押法律关系与借贷法律关系同时成立时,典当法律关系才能成立。《办法》对于房地产、车辆等典当,规定应当办理质(抵)押登记手续后再发放当金。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质(抵)押登记办理后其质(抵)押法律关系即告生效,因此,典当法律关系中的质(抵)押法律关系和借贷法律关系均具有相对性。仅有借款没有质(抵)押,不构成典当法律关系;反之亦然。由于法律对质(抵)押法律关系、借贷法律关系的调整规范已经相当成熟,因此,在典当法律关系不构成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然能够依法得到救济。
(二)典当法律关系中的绝当突破了流质禁止原则。担保法、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而《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典当行在处理绝当物品时,对“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从担保的角度讲,该规定即为流质。因此,典当法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流质许可,其法律关系的性质与担保法律关系存在质的区别。
(三)典当法律关系不存在违约属性。典当法律关系交易的是典当,是一个完整单一的概念。交付当物与交付当金是典当法律关系主体互为的要物内容,并且,典当行、当户均同意在适当的条件下可以将质(抵)押借贷关系转化为以物换币,即绝当的交易形式。因此,绝当是典当交易的内容,而不是违约责任的承担,不存在追究当户违约责任的意思表示。
(四)典当法律关系的绝当存在权利落空风险。在特殊情形下,典当行即使控制了当物,也可能存在权益受损的风险。例如,合同法规定的建筑施工合同施工方的债权优于担保物权;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欠税在先的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破产法规定的企业职工劳动债权优先等等。正因为如此,《办法》准许典当行同时享有当金利息和较高的典当综合费用。计取标准是按当金百分比以月计算,其合计远远超过借贷法律关系中法律保护的借贷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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