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事实婚姻是否有扶助义务

最新修订 | 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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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民法典中事实婚姻是否有扶助义务,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区别的问题带来帮助。
民法典中事实婚姻是否有扶助义务

一、民法典事实婚姻是否有扶助义务

如果事实婚姻属实,那么夫妻就有互相扶助义务,不属实按照同居处理,没有扶助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二、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区别

1、从法律上说,事实婚姻是一种不合法的婚姻关系,它不受法律的保护;

而合法婚姻是经《民法典》确认的婚姻关系,它不论何时何地都受法律的保护。

2、从人身关系上说,合法的婚姻关系一旦确立,夫妻双方即享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任何情况下一方都不能随便遗弃另一方,否则将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而事实婚姻的双方却不享有这种确切的人身关系,一旦发生意外事件,无论是哪一方要求合法权利时都无法得到法律上的充分保护。

3、从财产关系上说,合法婚姻所确立的财产关系是夫妻平等,两人自结婚登记后即享有家庭财产的共同所有权,一方不能以另一方收入低于自己而否认对方的这种平等的权利(另有约定的除外),甚至以后夫妻关系如果发生变化,这种财产关系的平等性也不会发生变化;

而事实婚姻却无法保障这种财产关系平等性与合法性,以后一旦发生争端,弱势方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4、从子女抚养方面来说,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都负有抚养子女相同义务,即使是双方的婚姻关系结束,任何一方也不能免除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但是事实婚姻却因为其婚姻关系在适用法律上就有困难,因而一旦婚姻关系发生变故,子女的抚养问题也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

5、从财产的继承上来说,合法婚姻关系所产生的夫妻双方分别为对方的第一继承人,一方发生意外或者死亡,对方是法律上的第一财产继承人,任何人都无权剥夺;

而事实婚姻却无法保障这种财产继承权

事实婚姻如果属实,那么夫妻直接就有互相扶助义务,不属实按照同居处理,没有扶助义务。

从法律上来说,事实婚姻就是属于一种不合法的婚姻关系,它不受法律的保护;

而合法婚姻是经《民法典》确认的婚姻关系,它不论何时何地都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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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事实婚姻是否有扶助义务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民法典中事实婚姻是否有扶助义务,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区别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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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法解释夫妻扶养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条解释:【夫妻扶养义务】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解释】  
一、条文内容介绍  扶养是指特定亲属间一方对他方承担生活供养义务的法律关系,是存在于特定亲属之间的相互接济、相互扶持的伦理关系,为使这种伦理关系能有法律依据和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现代法律详细规定了扶养产生的根据、扶养的范围、方式以及扶养权利人、义务人的顺序等。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实现老、幼、鳏、寡、残者皆有生活归宿的目的。本条是关于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义务的规定。家庭作为社会的最初社会组织形式,还承担着重要的扶养功能,因而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法中的基本制度。  本条文的具体释义如下:  
(一)扶养的意义  扶养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别。广义的扶养,是指一定范围的亲属间有相互扶养、日常事务的照顾和精神上的安慰的法定义务。它是赡养、扶养、抚养的统称。狭义的扶养,是指夫妻之间和兄弟姐妹等平辈亲属之间有相互供养、日常事务的照料和精神上的安慰的法定义务。根据亲属间不同辈分、年龄的情况,我国婚姻法将扶养(广义)分为抚养——长辈对晚辈而言,赡养——晚辈对长辈而言,扶养(狭义)——平辈之间而言,予以分别规定。且我国婚姻法中只对平辈之间称为扶养关系。本条所规范的夫妻之间的扶养就是采狭义扶养之意,是指夫妻之间的一方对其配偶负有提供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义务。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扶养,是一种基于亲属身份关系的扶养关系,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是一种法定扶养。这与产生于合同的议定扶养,或是产生于遗嘱规定的遗嘱扶养有很大的区别。议定扶养与遗嘱扶养统称为“基于法律行为的扶养”,不属于婚姻家庭法中的扶养。我国将议定扶养与遗嘱扶养规定于《继承法》中,故婚姻家庭法中的扶养仅指法定扶养。本条规定的夫妻间的扶养是法定扶养中的一种。  
(二)要求给付扶养费的条件  
首先,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夫妻扶养从婚姻有效成立时产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当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妻间的相互扶养关系也随之消灭。  
其次,一方给付扶养费应当是在另一方有需要时,通常是指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或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虽然法律赋予弱势的一方享有请求支付扶养费的权利,但是该方也不得滥用权利,比如,不得在夫妻感情破裂后或者出于报复心理而无理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费。此点虽然法条中未予明确,但却是本条款内容的应有之义,也是在实际审理案件中予以重点查明和考量的情节。  
二、条文所调整的纠纷范围  从审判实践看,本条文主要调整夫妻之间因为相互的扶养权利义务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如要求义务方提供生活费用、医药费等。另外还有在夫妻间实行分别财产制时因扶养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纠纷。  【实务难点】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与夫妻财产制的关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也可以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在不同的夫妻财产制下,夫妻之间履行相互扶养义务有所不同。  对于适用共同财产制的夫妻而言,夫妻婚内财产共有,共同负担家庭生活费用,而这就可以视为夫妻扶养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如果双方同居生活,扶养义务自然会在共同生活中得以实现,而不会产生问题。但是如果双方分居生活,一方拒不扶养对方,并且需要扶养的一方在请求他方给付抚养费时,对方没有个人财产,或者个人财产数额极少,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判决义务人履行夫妻扶养义务此点在理论上还没有一种合理的解决方法,因此需要依赖创设新的法律制度,即在夫妻分居时可以请求终止共同财产制而实行分别财产制,
然后用义务人的个人财产支付权利人的扶养费。  对于适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而言,由于夫妻相互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故无论夫妻就财产问题作出何种约定,都不能免除法定的扶养义务。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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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扶养义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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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文内容介绍  扶养是指特定亲属间一方对他方承担生活供养义务的法律关系,是存在于特定亲属之间的相互接济、相互扶持的伦理关系,为使这种伦理关系能有法律依据和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现代法律详细规定了扶养产生的根据、扶养的范围、方式以及扶养权利人、义务人的顺序等。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实现老、幼、鳏、寡、残者皆有生活归宿的目的。本条是关于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义务的规定。家庭作为社会的最初社会组织形式,还承担着重要的扶养功能,因而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法中的基本制度。  本条文的具体释义如下:  
(一)扶养的意义  扶养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别。广义的扶养,是指一定范围的亲属间有相互扶养、日常事务的照顾和精神上的安慰的法定义务。它是赡养、扶养、抚养的统称。狭义的扶养,是指夫妻之间和兄弟姐妹等平辈亲属之间有相互供养、日常事务的照料和精神上的安慰的法定义务。根据亲属间不同辈分、年龄的情况,我国婚姻法将扶养(广义)分为抚养——长辈对晚辈而言,赡养——晚辈对长辈而言,扶养(狭义)——平辈之间而言,予以分别规定。且我国婚姻法中只对平辈之间称为扶养关系。本条所规范的夫妻之间的扶养就是采狭义扶养之意,是指夫妻之间的一方对其配偶负有提供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义务。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扶养,是一种基于亲属身份关系的扶养关系,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是一种法定扶养。这与产生于合同的议定扶养,或是产生于遗嘱规定的遗嘱扶养有很大的区别。议定扶养与遗嘱扶养统称为“基于法律行为的扶养”,不属于婚姻家庭法中的扶养。我国将议定扶养与遗嘱扶养规定于《继承法》中,故婚姻家庭法中的扶养仅指法定扶养。本条规定的夫妻间的扶养是法定扶养中的一种。  
(二)要求给付扶养费的条件  
首先,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夫妻扶养从婚姻有效成立时产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当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妻间的相互扶养关系也随之消灭。  
其次,一方给付扶养费应当是在另一方有需要时,通常是指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或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虽然法律赋予弱势的一方享有请求支付扶养费的权利,但是该方也不得滥用权利,比如,不得在夫妻感情破裂后或者出于报复心理而无理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费。此点虽然法条中未予明确,但却是本条款内容的应有之义,也是在实际审理案件中予以重点查明和考量的情节。  
二、条文所调整的纠纷范围  从审判实践看,本条文主要调整夫妻之间因为相互的扶养权利义务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如要求义务方提供生活费用、医药费等。另外还有在夫妻间实行分别财产制时因扶养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纠纷。  【实务难点】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与夫妻财产制的关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也可以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在不同的夫妻财产制下,夫妻之间履行相互扶养义务有所不同。  对于适用共同财产制的夫妻而言,夫妻婚内财产共有,共同负担家庭生活费用,而这就可以视为夫妻扶养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如果双方同居生活,扶养义务自然会在共同生活中得以实现,而不会产生问题。但是如果双方分居生活,一方拒不扶养对方,并且需要扶养的一方在请求他方给付抚养费时,对方没有个人财产,或者个人财产数额极少,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判决义务人履行夫妻扶养义务此点在理论上还没有一种合理的解决方法,因此需要依赖创设新的法律制度,即在夫妻分居时可以请求终止共同财产制而实行分别财产制,
然后用义务人的个人财产支付权利人的扶养费。  对于适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而言,由于夫妻相互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故无论夫妻就财产问题作出何种约定,都不能免除法定的扶养义务。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婚姻法的扶养义务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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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文内容介绍  扶养是指特定亲属间一方对他方承担生活供养义务的法律关系,是存在于特定亲属之间的相互接济、相互扶持的伦理关系,为使这种伦理关系能有法律依据和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现代法律详细规定了扶养产生的根据、扶养的范围、方式以及扶养权利人、义务人的顺序等。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实现老、幼、鳏、寡、残者皆有生活归宿的目的。本条是关于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义务的规定。家庭作为社会的最初社会组织形式,还承担着重要的扶养功能,因而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法中的基本制度。  本条文的具体释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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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事实婚姻的定义,法律对事实婚姻怎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一、事实婚姻的定义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
二、法律对事实婚姻怎样规定的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其第八条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对未补办结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却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我认为其婚姻效力待定,有待于当事人采取积极的态度予以确定。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根据这一司法解释,
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必须双方同居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
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的定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我们先解释一下,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从解释什么是事实婚姻这一概念中,我们注意到,构成事实婚姻的条件有以下几个:事实婚姻的男女都无配偶,有配偶则构成事实重婚;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在构成事实婚姻的条件里,最主要的就是男女双方已经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而没有办理结婚证,履行结婚手续。在当前的社会中,人们普遍想知道的,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还有对什么是事实婚姻的新解、构成事实婚姻的相关规定吗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已经没有事实婚姻的这一说法。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对事实婚姻的认定在法律上是有时间限制的,对自己目前婚姻情况是不是属于事实婚姻,若判定不清楚的,可以具体咨询相关专业的婚姻律师,请他们为您具体分析,给出您最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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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婚姻中的忠实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理解夫妻忠实义务 一、什么是夫妻忠实义务 夫妻忠实义务指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踏实以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旧时的一些法律将忠实义务称为贞操义务,一些学者对忠实义务采广义的解释,强制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不得出于一己私利或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其配偶利益的行为。通常认为,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 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本文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 在早期,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方的义务,而是强加给女方单方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男系血统的纯正。因此,法律对于妻子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女处置十分严厉。反之,对丈夫的通奸行为却极为宽容,使得夫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科学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人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以及对力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二、如何理解夫妻忠实义务 (一)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定位。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实际上,我个人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是男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女方的权利;同样,是女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男方的权利。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二)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这里,还有一点需要加以强调说明,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 一方面,它要求配偶之间相互保持爱情专 一、感情忠诚,相互忠实于对方;另一方面,它还拘束配偶权的其他义务人,即从配偶权的绝对权的性质出发,要求一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贞操义务,任何负有这样义务的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破坏配偶一方的贞操,便构成了侵害,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就要承担责任。这种观点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对忠实义务的主体的定位却不敢苟同。 因为,对夫妻忠实义务而言,它的主体只可能是有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至于上述观点所表述的第二个方面固然是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而是基于其他的规定派生出来的,所以,在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法律定位时,对主体的界定也是尤为重要的,那就是主体只可能是夫妻双方,而不存在第三方,至于对有过错的第三方则要按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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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有没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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