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的,收养人不受是否有子女条件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五)年满三十周岁。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的特殊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二、送养人要符合哪些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当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可以作为孤儿监护人的包括下列人员: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亲属;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人的,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在没有前面人员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所兴办的慈善机构。
那些因父母死亡,其他亲属又无力抚养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当收养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自愿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时,社会福利机构即可成为送养人。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免除的,但如果父母确实有特殊困难(如重疾、高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等情况)无力承担抚养义务,法律允许生父母将自己的子女送养他人。
生父母送养子女时,无论双方是否离婚,都必须共同送养;
除因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时,才允许单方送养;
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可单方送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收养人收养孩子的,收养人要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但如果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的,不受该条件的限制,有多名子女也可以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