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辩护规定是怎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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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未成年人的民事(民事附带刑事)诉讼案件办理程序和其他的法律援助案件没有区别,申请人及其监护人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并出具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经济情况证明和案件的相关材料,法律援助批准后,为其指派律师,律师会见申请人,调查取证,出庭代理。

一、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辩护规定是怎么样的?

未成年人的民事(民事附带刑事)诉讼案件办理程序和其他的法律援助案件没有区别,申请人及其监护人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并出具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经济情况证明和案件的相关材料,法律援助批准后,为其指派律师,律师会见申请人,调查取证,出庭代理

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嫌疑人)可以分成二种,一种是申请辩护,流程同上边的民事流程,一种是通知辩护,当未成年人被公安局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如果自己不能聘请律师,则由公安机关通知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审查批准后,为其指派辩护律师

当案件转交检察院和法院时,检察院和法院也会按照上边的流程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盲、聋、哑等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人民法一审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二、什么是未成年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

未成年人实施的危害社会依照刑法规定应予以刑事处罚的行为就是未成年人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刑事犯罪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规定的精神,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一般地说,不满14周岁的人尚处在幼年时期,还不具备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具备责任能力。

因而法律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概不追究责任

但应当注意,对于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应责令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视需要对接近14周岁的人由政府收容教养。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到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辩认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即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辩认和控制能力,因此,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投毒罪”,负刑事责任。

如果实施了这八种犯罪以外的危害行为,因其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而不负刑事责任。

同样,对于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未成人,应责令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3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条均明确规定:

“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第一款规定明文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已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由于已满16周岁的未成人的体力和智力已有相当的发展,具有了一定的社会知识,是非观念和法律观念的增长已经达到一定程序,一般已能够根据国家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要求来约束自己,因而他们已经具备了基本的刑法意义上的辩认和控制能力。

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原则上可以构成刑法中的所有犯罪,要求他们对自己的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援助一般可以分为两大类,一大类是经济能力确实不行的,那么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还有一类是盲聋哑等还有精神病人还有未成年等这些社会的弱势群体的刑事案件,是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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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朋友现因事需要进行法律援助,想学习相关知识,现急求法律援助律师辩护词范本,望大家帮忙,谢谢
[律师回复] 对于法律援助律师辩护词,可参考以下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接受石家庄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指派我担任被告人×××一审辩护人。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庭前我查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工作。通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
一、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绑架罪、强奸罪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是就两个犯罪情节恳请合议庭慎重考虑。
??? 第
一,×××参与绑架前没有犯意。2008年4月17日上午,×××盲目跟随蛇哑巴、刘宪双、顾兴辉等其他被告人来到的石家庄市火车站,此时他并不知道来车站的具体目的是什么,更不知道是来进行绑架。也就是说,×××最初没有绑架犯意。
??? 第
二,×××没有参与索要钱财的行为。当几名被告人将董生海、夏春玲带回谈固租住处后,由刘宪双、蛇哑巴、徐海良等三人对董生海进行殴打,商量并实施了向被绑架人质朋友杨贺索要50000元的行为。被告人×××只是被指使看押被害人,丝毫不知索要钱财的情况,与刘宪双等人相比,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
二、2008年4月17日实施的绑架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在该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属从犯。
纵观整个犯罪过程可知,刘宪双、蛇哑巴具体组织安排并实施了4月17日的绑架行为,应属主犯。×××在此过程中一直处于被安排、被组织的地位,起到的只是次要或辅助作用,故应属从犯。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三、被告人×××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查明被告人×××系聋哑人,即又聋又哑的人。对此,本辩护人对此没有异议。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
???
四、被告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在案发后,被告人×××归案后不仅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诚恳、具有悔罪表现,还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行为属于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
五、×××犯罪不仅有其个人因素,还与社会环境存在一定关系,恳请法院最大限度地保障残疾犯罪人的权利。
??? 残疾人由于丧失了正常的劳动或工作能力,在生活上、心理上、学习上、工作上都存在无法克服的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少部分残疾人走上了犯罪道路。在本案中所被告人全部都是聋哑人,缺少沟通和受到社会歧视是他们走向犯罪的重要原因。法院在依法审理本案的同时还应加强对残疾人社会教育,最主要的是要加强残疾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教育和法律意识教育,最大限度的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所犯罪行清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时,×××系聋哑人、在共同犯罪中出于从犯地位、归案后具有立功情节,故应依法从轻处罚。
???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采纳
?
?
?
???????????????????????????????????????????? 辩护人: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 ? ??????????????????? ???赵庆雨 律师
??????????????????????????????????????????????????????????????200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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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一个同学想要咨询一下,关于法律援助辩护制度的相关内容有什么?因为有一些事情要处理。
[律师回复] 法律援助辩护是法律援助的一种形式,是指对于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对本人或者近亲属的申请审查核实后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指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法律援助辩护的时间。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法律援助辩护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是指定辩护的主体。
(2)法律援助辩护的辩护人资格。为了保证辩护的质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只能指定律师担任辩护人。
(3)法律援助辩护的种类。 法律援助辩护分为申请法律援助和通知法律援助两种类别:
申请法律援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通知法律援助,是指在具备法定情形时,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直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③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④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高法解释》第42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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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拒绝辩护可以吗?
被告可以拒绝法律援助中的辩护的,这是被告个人的权利,可以被告自行选择委托辩护人来进行辩护,所以拒绝法律援助中的辩护是可以的,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权利干涉被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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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最近就是发生了一点纠纷的,但是为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想请律师,那么法律援助辩护意见书收费标准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法律援助辩护意见书尊敬的审判长、公诉人: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受绵阳市游仙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人担任被告人谢醒昌的辩护人。开庭前本人认真阅看了起诉书,详细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依法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和评议时参考。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二、被告人谢醒昌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谢醒昌出生于1995年10月19日,本案发生时间是2013年2月7日,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时尚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17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被告人谢醒昌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谢醒昌在本案共同盗窃中是在同案被告人罗强的唆使、劝说和引诱下参与的。其
一,盗窃受害人笔记本电脑的想法是由同案被告人罗强提出,最初被告人谢醒昌是不愿意参加的,但经不住罗强的再三劝说和许诺给其分脏200-300元的利益诱惑,一时糊涂才碍于朋友情面勉强答应参加共同盗窃的;其
二,被告人谢醒昌在本案中主要是负责望风看人,具体实施盗窃行为的是同案被告人罗强;其
三,笔记本电脑盗窃得手后也是由同案被告人罗强联系买主实施销脏,并且一人独得账款,被告人谢醒昌并未获取赃款。从以上事实可以清楚地看出,被告人谢醒昌是在他人引诱下参与共同犯罪的,其作用是次要的、辅助的。因此被告人谢醒昌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被告人谢醒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谢醒昌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谢醒昌在三次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一直认罪伏法,悔罪态度较好。归案后,被告人谢醒昌能如实地向公安机关交待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案发之前也协助受害人追回了被盗的笔记本电脑,避免导致造成受害人其他损失,期望取得受害人的谅解。7月4日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谢醒昌时,其一再表示一定要吸取教训,以后决不再去干违法犯罪的事情;今天在法庭上也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诚恳悔罪。对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谢醒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谢醒昌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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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人谢醒昌参与盗窃财物价值2851元,虽然达到了盗窃罪的起刑标准,但数额不是很大,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未获取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犯罪属于数额犯,依法应以犯罪数额作为判定犯罪情节和量刑幅度的主要标准。因此,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判处刑罚。
四、量刑建议
鉴于被告人谢醒昌系未成年人,年幼无知,一时糊涂而犯此大错,归案后能如实向公、检、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真诚悔过,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谢醒昌给予管制6个月的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谢醒昌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其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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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辩护法律援助的对象是谁?
指定辩护法律援助的对象可以是法院指定的,因为被告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的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是盲人,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没有指定辩护人,法院可以指定辩护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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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家跟别人闹了点纠纷,告到了法院,需要些辩护词,请问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的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被告人基本符合上述规定,因此可以不认为其是犯罪。

2、根据上述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一)初次犯罪;
(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其也符合该项规定,如果不能按照上述第九条处理,还是请求贵院按照本条处理,对其适用缓刑。
3、根据上述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曹诚符合有关缓刑的条件,应该对其适用缓刑。
之前有一个同学因为犯了罪,触犯了刑法,但他本人有悔意,而且当时也是一时冲动,事后非常后悔。现在想请辨护,请问有没有法律援助刑事案件辩护词范文?
[律师回复] 处罚情节。
1、被告人谢醒昌在三次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一直认罪伏法,悔罪态度较好。归案后,被告人谢醒昌能如实地向公安机关交待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

事实,案发之前也协助受害人追回了被盗的笔记本电脑,避免导致造成受害人其他损失,期望取得受害人的谅解。7月4日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谢醒昌时,其一再表示一定要吸取教训,以后决不再去干违法犯罪的事情;今天在法庭上也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诚恳悔罪。对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谢醒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谢醒昌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2、被告人谢醒昌参与盗窃财物价值2851元,虽然达到了盗窃罪的起刑标准,但数额不是很大,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未获取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犯罪属于数额犯,依法应以犯罪数额作为判定犯罪情节和量刑幅度的主要标准。因此,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判处刑罚。 四、量刑建议 鉴于被告人谢醒昌系未成年人,年幼无知,一时糊涂而犯此大错,归案后能如实向公、检、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真诚悔过,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谢醒昌给予管制6个月的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谢醒昌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其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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