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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合同关系或债的关系的主体是对立的双方,当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不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由此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时,称为混同。混同是债权、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的事实,无须任何意思表示,所以混同为法律事件,是债消灭的独立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债权债务混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二、混同债权债务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混同是一种事实,无须有任何意思表示即发生合同之债消灭的效果。
混同是债的消灭的独立原因。
混同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之债绝对消灭。
主债及从债均不复存在。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这个会使人产生误解,以为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时候不混同。
实际上是指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又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对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自应给予保护,即不因混同而影响第三人的债权等权利。
同时也应认识到:
当事人不因混同而丧失对第三人的债权等权利。
综合上面的介绍,债权债务是同一人合同从法律上来讲是无效的。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债权债务是同一人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图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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