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信用卡暂时无力偿还,我是联系人有影响不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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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没有影响。朋友信用卡逾期要先尽快还清欠款。逾期会影响个人信用,银行会各种方式催收,如果严重逾期,银行会进行起诉持卡人,要求还款。关于别人信用卡暂时无力偿还,我是联系人有影响不的问题,下面由律图网小编来为你详细解答。
别人信用卡暂时无力偿还,我是联系人有影响不

一、别人信用卡暂时无力偿还,我是联系人有影响不

没有影响。朋友信用卡逾期要先想办法将欠款尽快还清。长时间逾期会影响个人信用,银行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如实反馈持卡人用卡情况。而且在这期间,银行会有专员通过短信、电话或者上门的方式催收,而且办卡时申请表上都会有相关的协议,如果严重逾期,银行会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同时会有短信通知,所以千万不要因小失大。而且长时间逾期会影响信用卡正常使用,等欠款还完后,可以去网点查一下账务情况。

二、信用卡欠款很久没还,被起诉立案后会坐牢吗

信用卡逾期被起诉的,不一定要坐牢。如果持卡人信用卡逾期超过3个月未还,并经2次有效催收仍然不还款的,属于恶意透支,银行便有权对逾期持卡人进行起诉。一旦起诉立案,如果认定行为人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会坐牢。

信用卡逾期被银行起诉后,若被怀疑恶意透支信用卡,经法院判决后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那自然是要坐牢的。数额较大的(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数额巨大(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金额五百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三、网贷逾期不想还信用卡额度是不是就降低了

网贷若逾期了,如果是上征信的,那的确很可能会引起信用卡降额,尤其是逾期很长时间或之前就有过多次逾期的情况,别说降额了,银行还很可能会冻结账户,还款进去后也看不到额度恢复,之后就使用不了信用卡了。

若客户之前一直保持有按时还款的良好习惯,此次是不小心逾期,且很快就还清的话,那也可能客户还完后额度会原样恢复,银行暂时不降额,但之后卡片功能还是可能会受限,账户估计会被风控,也许无法再大额消费。而若再次出现逾期情况,银行就很可能会降额了,甚至冻结额度。

以上是关于“别人信用卡暂时无力偿还,我是联系人有影响不”问题解答。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遇到信用卡纠纷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页面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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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规定只适用于第三人提供担保财产的情况。如果担保财产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除非债权人明确放弃担保物权或者债务的受让人明确表示愿意代为提供新的担保,否则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债务人担保责任的免除。  
(二)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必须要经提供担保财产的第三人的书面同意,如果不是书面形式,视为不存在担保人的同意。根据《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电文(包括电传、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三)物权法规定的债务转移不但包括债务人将债务全部转移给他人,也包括将部分债务转移给他人。债权人许可债务人部分转移的,原债务并不退出债务关系,只是其所应承担的债务额发生减少,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部分转移债务的也必须经担保人同意,否则担保人对转移出去的部分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四)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移债务的,可以免除担保人的全部担保责任。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移部分债务的,可以免除担保人部分的担保责任,担保人不得要求免除全部担保责任。这就是物权中“不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正确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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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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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
[律师回复]
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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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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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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