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村庄如何处理纠纷?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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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被迁方是可以直接向行政拆迁部门申请裁决,如果对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成功的就可以收集证据直接向法院申请诉讼;在起诉时就需要先提交起诉状还有证明材料,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获得受理。
拆迁村庄如何处理纠纷?

一、拆迁村庄如何处理纠纷

房屋拆迁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进行解决,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方式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应当通过司法、仲裁途径来解决。

2、如果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3、如采取仲裁方式,拆迁当事人必须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纠纷前或纠纷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委员会的选择由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没有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拆迁纠纷发生之后一定要及时的处理解决,一般可以向拆迁部门申请裁决,也可以向当地的政府申请复议,处理不成功的可以走诉讼的方式解决,不管是利用哪一种方式处理都需要有合法的证明材料,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和利益不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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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村庄如何处理纠纷?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拆迁村庄如何处理纠纷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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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2017年中牟有哪些村庄要拆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有七个方面可以帮助楼主判断这个地区是否拆迁一首先要注意如果需要征收房屋,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如果有其他利益性的目的和不利因素掺假是违法的,但这个方面的整体判断具有一定的难度。二征收公告发布要求要注意征收目的房屋征收决定做出的时候应当及时的向大家公告,公告应当附有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并且大家可以注意一下是否有告知被征收人具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的内容。三安置补偿的制定要求关于安置补偿方案来说,拟定的征收安置补偿方案需要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征求公众的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如果大家不认可的,政府就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四征收标准规划的要求在征收过程中,具体可以参考查看征收项目是否符合标准规划。例如说:
1.发展改革部门审查项目是否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城乡规划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3.国土资源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旧城改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征收的,因审查是否列入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这部分需要结合信息公开申请这一环节进行检验。五这房屋面积测量调查统计结果的要求要注意征收方在对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后,是应当向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布相关情况的。六无证房的区别对待如果是没有经过登记的建筑不能以违法建筑一概而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如果认定为合法建筑或者是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就应当给予补偿。七选择房屋评估机构条件对于房屋评估机构的选择也要注意是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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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有七个方面可以帮助楼主判断这个地区是否拆迁一首先要注意如果需要征收房屋,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如果有其他利益性的目的和不利因素掺假是违法的,但这个方面的整体判断具有一定的难度。二征收公告发布要求要注意征收目的房屋征收决定做出的时候应当及时的向大家公告,公告应当附有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并且大家可以注意一下是否有告知被征收人具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的内容。三安置补偿的制定要求关于安置补偿方案来说,拟定的征收安置补偿方案需要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征求公众的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如果大家不认可的,政府就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四征收标准规划的要求在征收过程中,具体可以参考查看征收项目是否符合标准规划。例如说:
1.发展改革部门审查项目是否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城乡规划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3.国土资源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旧城改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征收的,因审查是否列入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这部分需要结合信息公开申请这一环节进行检验。五这房屋面积测量调查统计结果的要求要注意征收方在对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后,是应当向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布相关情况的。六无证房的区别对待如果是没有经过登记的建筑不能以违法建筑一概而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如果认定为合法建筑或者是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就应当给予补偿。七选择房屋评估机构条件对于房屋评估机构的选择也要注意是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来确定。
村民房屋拆迁纠纷申诉状该怎样写
[律师回复] 对于村民房屋拆迁纠纷申诉状该怎样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村民房屋拆迁纠纷申诉状怎么写
申诉人:何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住所地,职业,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申诉请求:
1、依法撤销某某市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何某某拆迁户反映问题的答复》,责令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全面、恰当履行黔桂拆字第(2007)号《房屋拆迁安置合同》,按同时期同地段的市场行情支付给拆迁户何某某因逾期交房过渡费 元以及违约损失 元。
2、某某市市政府应依法依约定维护拆迁户何某某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同意某某市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逾期交房过渡费发放(更改计算方式)的请示对何某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影响,应依法撤回。
事实与理由
拆迁户何某某积极响应黔桂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的需要,于2007年9月24日与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签署了黔桂拆字第(2007)号《房屋拆迁安置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为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乙方为何某某,合同就拆迁补偿、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拆迁安置方式、结算、被拆迁人搬迁及拆迁人的交房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其中该拆迁安置合同第九条明确了交房时间及逾期交房的处置办法,即“甲方应于2009年9月30日前将安置房交付乙方。如不能按时交付,甲方应按当时同等地段的行情每月向乙方支付过渡费,直到安置房交付给乙方为止”。合同签订后何某某按照约定及时地搬离了拆迁房屋,将房屋交由拆迁部门予以拆除,但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未能如期将安置交付给何某某,存在着严重的违约行为。
按照拆迁补偿合同的约定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应按照同期同地段的市场行情给付何某某逾期交房过渡费,即按照某某市市火车站附近经营性用房的市场行情每平方米50元房房屋租金按月计算过渡费用(此处可加上住宅用房租金计算方式)。然而某某市市铁路拆迁补偿办公室至今未交付安置房屋,并对何某某的合法请求置之不理。
在没有获得安置房屋及逾期交房过渡费达一年多的情况下,何某某于2010年12月14日向某某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递交了书面《报告》,要求该拆迁办按约定交付房屋及过渡费。5月26日某某市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何某某《报告》的请求进行了回复,令人气愤的是:该回复不顾基本事实,严重违背被拆迁人何某某的意愿,恶意对拆迁补偿合同进行篡改,打着“经市政府同意”的旗号,以远低于合同约定的“同时同地段的行情”逾期交房过渡费的计算标准(应为每平方50元),按照“2007年12月至2009年6月按
8.81元/㎡计算,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按元
10.07/㎡,2010年后按
15.1元/㎡计算”的标准执行。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部门缺乏基本诚信,在逾期交付房屋的情况下,擅自更改合同内容,已经对申诉人何某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公民私有财产非经法定事由不受侵犯,何某某对拆迁房屋具有当然的神圣的物上权利,任何人不能违法拆除,因公共利益征收公民合法财产也应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拆迁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拆迁义务。何某某积极响应国家重点工程铁路扩能建设的号召,虽然在拆迁补偿显然低于实际市场价值的情况下,仍做出了极大的牺牲,并与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有关部门签订了拆迁补偿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表示,内容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已经具备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约定遵照行事,任何人、任何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借口单方面更改合同内容。
拆迁补偿合同签订后,何某某在第一时间内搬离被拆迁的房屋。这种自我牺牲精神及积极配合态度本应得到有关部门的肯定,对于何某某的合法权益本应依法维护。然而拆迁部门及管理监督部门为了部门利益,缺乏基本的诚信与道德良知,乱作为、非法作为,擅自更改拆迁补偿合同的内容,对被拆迁人心理上造成了严重伤害,对被拆迁人财产上造成了重大损失。有关部门的恶劣行径将产生持续地恶劣地深远地影响,将严重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与诚信度,严重影响到合法公民对有关部门的信任与光辉形象的认可。应及时纠正。
一、拆迁补偿合同于2007年9月24日签订后,时至今日已近四年,已经具备了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对合法有效的合同进行更改。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部门绑架民意,打着市政府的旗号,擅自篡改合同关于过渡费计算方式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二、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部门称经“市政府同意”,更改过渡费计算标准,是错误的。房屋拆迁涉及国家公共利益及公民财产权益,由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其目的主要是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违法拆迁、、暴力抗拆事件的发生,某某市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拆迁补偿部门进行监督,督促他们依法行事,这种监督管理应在法律框架下运行,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更不能对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契约私权进行粗涉。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本质上是平等民事主体在自愿合法的情况下签订的民事合同书,是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及合同法调整。
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具有自愿性、平等性、公平性,相对性,在合同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变更、撤销应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时间内进行,该合同签订时间是2007年9月24日,近四年,合同签订时双方意愿真实,不存在着欺诈、趁人之危、显然公平等变更撤销合同的事由,铁路建设拆迁补偿部门擅自变更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即便如此,变更及撤销期也仅仅为1年,远远已经超过变更撤销期限。就算没有超过期限,有权就合同变更、撤销的部门也只能是仲裁部门或,其它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进行变更或撤销。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单位打着“市政府同意”的旗号,显然是对国家法律的错误解读,对国家行政部门的职能范围的随意扩大。某某市市人民政府无权就拆迁补偿合同本身作出指示、同意或批示。
三、按照约定逾期交房的过渡费计算方式合理、合情、合法。
拆迁补偿合同是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在知情、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本身受法律保护。合同中关于逾期交房的约定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是合法的。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部门违约逾期交房必然会对被拆迁人的财产收益造成损失,这种损失是必然的、可预期的、可期待的利益损失,表现在拆迁人的房屋租金损失、营业损失、装修物价上涨损失等。
被拆迁人何某某因对方逾期交房产生的损失是巨大的,何某某的财产损失直接体现为房屋租金损失,但不仅仅限于租金损失,何某某按照拆迁补偿合同约定要求获得部分损失赔偿是合理、合法的。最后,同期同地段的市场行情计算逾期交房的过渡费用本身具有法律依据,该约定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及立法宗旨。
综上所述,申诉人何某某的申诉请求于法有据,于事有理。特提请有关部门认真、充分考虑到何某某的合理请求,及时解决何某某拆迁补偿问题,责令有关部门及时纠正错误行为。还何某某以公道,还政府以公信。能如此,不胜感激。
此致
(有关部门全称)
申诉人 何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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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村庄如何处理纠纷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拆迁村庄如何处理纠纷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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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农村房屋拆迁纠纷包括什么需要注意的
[律师回复] 对于农村房屋拆迁纠纷包括什么需要注意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房屋拆迁纠纷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1、拆迁方提出的奖励期问题
许多拆迁方为了让被拆迁者更快的签约往往会规定一个奖励期限,在这个期限里签约的业主可以多得到一些补偿。但事实上拆迁方提出多个奖励期补偿递减的情况并不常见,后签约的业主们往往能得到更多的补偿。虽然如此,现在的拆迁方大多只规定一个奖励期了。
2、回迁安置房的选择
拆迁方往往会告诉被拆迁者如果先与他们签约就能优先选择回迁安置房,这也就意味着被拆迁者可以选到相对更好的房子。
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对于拆迁方来说,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他们往往会在被规划为回迁安置房的土地上建部分的商品房以供销售。而开发商会先将较差的户型卖出,相对来说比较好的户型往往会等到
最后。
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能选到什么样的房子而不在于能不能选到房子,不存在拆迁之后,房主无法安置的问题。
3、签约中注意谈判地位和合同细节
签约中被拆迁者应该注意的就是自身的谈判地位和合同的细节等等问题。
首先是要千方百计提高自己的谈判地位。和拆迁方相比,被拆迁者往往处在相对弱势的谈判地位上,比如遇到时房主们绝对不能暴力反抗等等。拆迁签约的合同等等往往也都是由拆迁方制定的,许多的条款可能还不会给被拆迁者看。
这种情况可能意味着合同上的条款可能对被拆迁者不利,也有可能是合同上的拆迁补偿款更高,拆迁员想从中谋利。
为了提高自己的谈判地位,提出诉讼往往是必须的。相比之下拆迁方更害怕败诉,他们只要有一个败诉就意味着所有的行政行为都是违法的,其拆迁的成本就会急剧提高,这也是拆迁方更愿意调解的原因。
其次的合同细节的注意。被拆迁者在合同签约时往往缺乏经验,很容易受到对方的影响。被拆迁者在签约时一定要注意合同的各个细节,因为往往是这些细节决定着利益是否能真正实现。
尤其是在合同上从拆迁补偿款的签订时,一定要注意大写的地方绝对不能空着,防止对方篡改补偿款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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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拆迁纠纷打官司一般要多少钱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农村宅基地拆迁纠纷打官司一般要多少钱
如果是行政案件,诉讼费可能是50元,其余就是律师费,律师费按照广东省司法厅的标准执行。涉及经济纠纷,主要根据标的。不涉及财产:3000-20200元涉及财产: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护顶篙雇蕻概戈谁恭京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5万-10万元(含10万元):8%10万-50万元(含50万元):5%50万-100万元(含100万元):4%100万-500万元(含500万元):3%500万-1000万元(含1000万元):2%1000万-5000万元(含5000万元):1%5000万元以上:0.5%上下浮动幅度:20%律师费可能不会多。
二、农村宅基地拆迁纠纷的处理原则
1、原则上,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包括地上物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两大部分。地上物补偿即房屋拆迁的补偿,应当明确房屋所有权人,以确定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归属。因此,该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是确定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的重要依据。
2、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应当明确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同理,宅基地审核表中登记的权利人为宅基地使用权人。由于农村宅基地房屋的身份属性,实践中实行一户一处宅基地的原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
三、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
1、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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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村庄怎样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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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拆迁纠纷不立案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纠纷不立案怎么办
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且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同时人民检察院也应当采取措施,依法对通知立案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立案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
1、粗线条地收集材料和进行审查。在实践操作中,由于对立案审查规定了具体期限,因此对一些复杂、牵涉面较广的案件,特别是涉及行为地、人员分散、涉及面广的案件,侦查人员便无暇深入、细致地调查、分析,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往往材料不到位。
2、在确认是否有犯罪事实和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过程中受“不破不立”思想的支配,在主观上将立案标准与定罪量刑标准相混淆。
3、对立案调查程序认识有偏差。在调查核实中往往先入为主,仅是根据控告、举报、报案等材料反映的内容进行调查,未对材料所涉及的其他可能构成犯罪的事实作调查,单方面的收集证明有犯罪事实或无犯罪事实的材料,将造成材料的偏向性,不能客观、全面地作立案判断。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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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纠纷怎么诉讼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拆迁纠纷怎么诉讼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拆迁纠纷如何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有以下两种情形。其
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其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且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
关于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
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的内容是条例第13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都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人民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裁决的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法律适用、有无超越职权和等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
房屋拆迁纠纷找哪个投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屋拆迁纠纷找哪个投诉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房屋拆迁纠纷找谁投诉
(一)如果你和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而且还没有政府的拆迁裁决的话,那么拆迁纠纷找哪个部门呢?其实你可以到拆迁部门申请拆迁行政裁决,务院令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二)如果你和拆迁人已经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那拆迁纠纷找哪个部门呢?觉得不公平,你可以到民事庭提起民事诉讼,提拆迁合同纠纷。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的约定的搬迁期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先予执行。
(三)如果你和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有政府的行政裁决的话,那拆迁纠纷找哪个部门呢?既可以申请上级部门或本级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到本级。建议先提行政复议,如果上级部门或本级政府改变了原裁决的话,可以到上一级的对复议结果提起行政诉讼。
二、房屋拆迁纠纷怎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有以下两种情形。其
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其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且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
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方式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应当通过司法、仲裁途径来解决。如果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先予执行。如采取仲裁方式,拆迁当事人必须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纠纷前或纠纷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委员会的选择由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不予受理。
没有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的,人民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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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村庄怎样处理纠纷?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拆迁村庄怎样处理纠纷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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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房屋拆迁纠纷应该如何起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规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有以下两种情形:
(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且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
2、行政诉讼
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的内容是条例第13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都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人民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裁决的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法律适用、有无超越职权和等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
房屋拆迁纠纷如何提起诉讼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拆迁纠纷如何提起诉讼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拆迁纠纷怎么提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有以下两种情形。其
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其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且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
什么情况下提起行政诉讼:
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的内容是条例第13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都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人民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裁决的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法律适用、有无超越职权和等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
抵押房屋拆迁纠纷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抵押房屋拆迁纠纷如何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房屋拆除未达成新的抵押协议,一般情况下是被拆迁人方面的原因居多,主要是原抵押合同持有异议。对此,抵押权人应及时提讼,避免债权落空。当然也有被拆迁人主动,要求确认原抵押合同无效或撤销原抵押合同,维护自身之合法权益。房屋一经抵押,该房屋所有人的权利就受到限制,突出表现在处分权的限制上。按照所有权制度,所有人对房屋拥有处分权,而抵押之后,就不得变更房屋的所有权,由此影响到拆迁活动中对房屋补偿安置的权益,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被拆迁人不得擅自作出处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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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村庄要怎么处理纠纷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拆迁村庄要怎么处理纠纷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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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村民就拆迁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费纠纷是否可以诉讼
[律师回复] 国家并未制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只是在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明确了征地补偿费用的计算方式。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根据区域、地类等等的不同,是不可能统一由国家进行制定的。  各省目前已完成了征地统一年产值及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工作,具体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可向当地国土部门咨询。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  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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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正在拆迁的村庄为什么耕地和房子不予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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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权原则
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1、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3、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4、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5、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二、确权方法
1、集体所有土地一般为内部使用。
2、重复征用或划拨,以后者为准。
3、界线与面积不吻合的,以界线为准。在土地确权时,要处理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与行政管辖权的关系、与特殊区域内部门管理权的关系、土地权属与规划区的关系。土地权属确认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申报登记、核发证书,因此,确权主要是通过权属调查和申请土地登记、核发证书实现的。
三、证据依据
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土地出让合同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四、确权意义
确权颁证之后,将给农民带来四大好处。
首先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其次,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经过确权颁证之后,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农民就等于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谁想再动农村的承包地,都必须经过本户同意。如果农民外出打工,还可依法把承包地进行流转,交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来经营,换取实物或租金。这样一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会增加。
再次,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当前,因部分农民无法提供担保、没有足够的抵押物,贷款难问题较突出。而确权登记颁证以后,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农民就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
最后,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如果耕地面积四至不清、面积不明承包地流转就潜藏较大风险,不仅农户不能放心流转土地,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也难以安心经营,必然制约现代农业发展。
四、农村土地确权是终身制吗
1、土地确权的本质
“土地确权”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相关部门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登记行为。这个行为是土地部门的工作,常年或者周期性的开展。所以“土地确权”没有是否终身制这一说法。
2、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年限
在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中有些权利是有年限的。
土地所有权分国有与集体所有,国有土地所有权是不会改变的,土地始终国家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如果没有发生国家征用或者土地转让等行为的话,也是一直归某个集体所有,可以算是终身制。
房屋拆迁补偿款纠纷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款纠纷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房屋拆迁补偿款纠纷
1.确定可取得拆迁利益主体的同住人资格怎么处理
根据相关规定,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对于同住人的界定,为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1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这里的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
此外还要考虑三种情况:
一是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的问题。一般而言,允许未成年人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可认定为帮助性质,除另有约定外,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
二是返城知青能否成为同住人的问题。要考虑家庭实际状况,除双方有协议外,一般情况下知青可成为同住人分割补偿款。
三是外来人员、参军人员和服刑人员能否作为同住人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1年的;或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5年的;或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没有福利性房屋的,均可视为同住人。
2.审查拆迁资料并听取拆迁单位意见
由于现实情况纷繁复杂,确定应安置人员存在一定的难度,动拆迁单位在实践中对动拆迁补偿款分割人员的核定有三种形式:
一是动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签订的《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附有安置人员的名单,除非上述条款被宣告无效,一般都按该协议分割动拆迁补偿款;
二是在《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无相关条款,但在动拆迁单位动迁之初以户为单位制定的“两定表”(即核定人员表、核定面积表)中有相关记载的,一般以该表中的相关内容为参考,依据当事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的主张,确定安置补偿人员;
三是当《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及“两定表”对相关安置人员均不明晰时,调解人员可至动拆迁单位了解具体情况,参考其意见合理确定安置人员。
3.合理分配房屋动拆迁补偿款
首先,家庭内部对安置补偿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予以遵从。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应根据三项原则进行分配:
一是一人一份,均等分割。这样做,一方面考虑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对补偿款是共有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也应平均分割;
二是适当照顾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同住人。这是因为多数老年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人社会保障不足,后继生存和发展能力较弱,需要给予特殊保护,而且公房大多源自老年人,在分割时也应适当照顾其利益。三是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可以适当多分,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以及等价的原则。此外,如果被拆迁公房内居住未成年人的,对其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也可以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
4.区分房屋性质作出不同处理
除公房拆迁补偿款分割的情形外,实践中还会遇到拆迁其他性质各类房屋时所发生的纠纷,此时应区分房屋性质,分别确立调解原则:被拆迁房屋属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如果拆迁人明确区分居住补偿和非居住补偿份额的,对于居住补偿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可共同分割;对于非居住补偿部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人是该公房的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则该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适当多分;如果拆迁人未明确区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个补偿款可以适当多分。被拆迁房屋属于因落实政策而恢复所有权的代理经租房屋,补偿款的分割一般归所有权人,实际居住人的安置,按照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处理。被拆迁房屋属于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归出资人所有。被拆迁房屋属于售后公房,应按私房拆迁补偿款份额划分的原则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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