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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
(一)法律行为成立的共通要件这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皆有的要件。
因我国仅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即有效)要件,没有对成立要件作出明确规定,而后公布的合同法对两者稍做了区分,所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可以概括为:
1.有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的共通要件因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而有不同。
在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为即告成立;
在双方法律行为,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时法律行为方告成立。
2.标的须确定并且可能。
标的确定,指关于标的表示须达到能被具体认定的程度。
例如,买卖的价金以及委任的授权事项等,须能确定。
认定标的确定与否的时点,通常为行为成立时。
标的可能,指标的在客观上须具有实现的现实性。
(二)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这是指法律对某些法律行为的特别要求,不是所有的法律行为皆有的要件。
1.在有因行为,原因欠缺法律行为不成立,原因就成了特别要件:
2.在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立。
(三)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法律行为的成立,表意人必须受意思表示的约束,不得擅自变更和撤回。
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就是意思表示的成立效力。
按照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就已经开始生效了,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的,所有说很多时候人们要对自己所做的事情负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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