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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二、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
(一)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二)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三)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四)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按照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是其他刑事责任的时候是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的,如果造成他人一定的财产损失受害人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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